江苏省税务局:农户帮公司养鸡的劳务费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农户帮公司养鸡的劳务费

留言时间:2019-04-09

纳税人所属地

江苏

问题内容

我们委托农户帮公司养鸡,支付农户养鸡费,请问农户的养鸡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吗?我们支付的时候需要农户开票还是我们直接开付款凭据就可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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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4-10

答复内容

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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