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重磅发布:小微企业税收制度指引(试行)、100问及税收优惠一览表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日期:2019.4.11
附件:
1、小微企业税收制度指引(试行)
2、小微企业税收制度指引100问(试行)
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览表
附件1:小微企业税收制度指引(试行)(见附件下载)
附件2:小微企业税收制度指引100问(试行)
目 录
一、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范围 6
1.小微企业的范围是什么? 6
2.符合哪些条件才是小型微利企业? 8
3.“享受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指什么? 8
4.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一样吗? 10
5.“享受地方‘六税两附加’减征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六税两附加”具体是指什么? 10
6.“享受免征政府性基金政策的小微企业”包括哪些单位? 11
7.“享受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什么? 12
8.“享受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的小微企业”中的“小微企业”是指什么? 14
二、小微企业办税服务流程 17
(一)税务登记 17
9.“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新设立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后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 17
10.“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新设立企业何时需要办理税种认定? 17
11.企业开立或变更基本银行存款账户,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告? 18
12.新设企业办理开业登记时,还应采集(登记)哪些信息? 18
13.如何办理实名信息采集? 18
14.小微企业可以选择哪些会计制度? 19
15.“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20
16.未换领“一照一码”的企业如何申请换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21
17.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其中“销售额”都包括什么? 21
18.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2
19.“一照一码”后,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如何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3
20.企业不再经营了,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吗? 24
21.办理注销登记前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25
22.办理注销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25
23.办理注销登记需要多长时间? 27
24.办理注销后就可以销毁账簿了吗? 28
(二)税务管理 29
25.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如何建账和办理账务? 29
26.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建账? 29
27.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短期停业的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30
28.税款征收方式有哪些? 31
29. 哪些情况下,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核定征收税款? 32
30.什么是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所有的个体工商户都是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吗? 33
31.个体工商户应纳税经营额的核定标准是什么? 34
3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计算税款? 35
33.什么是增值税销售额? 36
3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有哪些? 36
35.计算错误造成多缴税款是否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8
36.纳税人有哪些税收法律救济途径? 38
(三)发票管理 39
37.发票主要有哪些种类? 39
38.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及用途是什么? 41
39.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哪些联次? 41
40.新办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需要开票,如何申领发票? 42
41.纳税人初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数量、限额是多少? 43
42.发票开具方是如何规定的? 43
43.发票开具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44
44.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违章行为如何处理? 45
45.发票的存根联需要保管多久才可以销毁? 45
46.纳税人跨区域携带空白发票的,或者丢失发票的,如何处罚? 46
47.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如何处理? 46
48.购货单位丢失了已取得的普通发票,怎么办? 47
49.如何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48
50.如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48
51.2018年1月1日起,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如何申请?需提供哪些资料? 50
52.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 51
53.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已经缴纳了税款,后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需要作废发票或开具红字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能否退还? 52
54.哪些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3
55.增值税税率下调后,如何开票? 54
(四)纳税申报 55
56.小微企业是否都是按月申报缴纳税款的? 55
57.小微企业可以选择纳税申报方式吗? 56
58.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报,可以申请延期申报吗? 56
59.不能按时缴纳税款时,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吗? 57
60.企业所得税是按月预缴或者按季预缴的,对小型微利有什么特别规定吗? 57
61.按季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实际经营不足一个季度的如何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58
6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申报表是否有变化? 59
63.纳税人支付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60
64.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满10万元或季度不满30万元,申报时销售额应如何填写? 62
65.转登记纳税人需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业务进行调整的,应如何调整? 63
66.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64
67.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备案吗? 65
68.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是否需要提交资料? 66
69.小微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66
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67
(一)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67
70.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哪些增值税优惠? 67
71.如果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同时又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如何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69
7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前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70
73.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 70
7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71
(二)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72
75.小微企业主要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72
76.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减免企业所得税? 73
77.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口径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74
78.非居民企业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吗? 74
79.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的限定? 75
80.企业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本年季度预缴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75
81.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季度预缴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76
82.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怎么办? 77
83.小型微利企业和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标准是一样,这两个指标的计算方法是一样的吗? 77
84.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8
85.设备、器具可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中“购进”的概念应如何理解? 79
86.享受设备、器具可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有哪些管理要求? 79
87.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有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0
88.企业同时符合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81
89.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两种优惠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82
(三)小微企业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82
90.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免征印花税? 82
91.对纳税人设立的营业账簿印花税政策有何变化? 83
92.什么样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83
93.什么样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84
94.什么样的小微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84
95.纳税人类别变化时,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适用时间如何确定? 85
(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配套政策 86
96.目前,税务机关对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主要有哪些配套政策? 86
97.哪些情况下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88
98.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计入收入总额? 89
99.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90
100.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 90
一、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范围
1.小微企业的范围是什么?
答:“小微企业”是一个习惯性的叫法,并没有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界定,目前所说的“小微企业”是和“大中企业”相对来讲的。如果要找一个比较接近的解释,那就是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于2011年6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16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微企业”可以理解为其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从税务机关角度来看,根据纳税人享受的优惠政策的不同可以将“小微企业”分为以下几类:(1)享受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2)享受所得额减计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3)享受地方“六税两附加”减征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4)享受免征政府性基金政策的小微企业。(5)享受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6)享受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7)享受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的小微企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6)《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2.符合哪些条件才是小型微利企业?
答: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3.“享受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指什么?
答: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收增值税;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4.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一样吗?
答:原有政策对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两项指标分别设置了条件,2019年出台的财税〔2019〕13号对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指标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因此,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是一样的,即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都是300万元,资产总额上限都是5000万元,从业人数上限都是300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5.“享受地方‘六税两附加’减征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六税两附加”具体是指什么?
答: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的“六税两附加”是指: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6.“享受免征政府性基金政策的小微企业”包括哪些单位?
答:包括以下三类:
(1)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2)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以及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其中,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4)《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7.“享受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什么?
答:这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2)《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8.“享受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的小微企业”中的“小微企业”是指什么?
答: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各行业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为: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仓储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邮政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住宿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餐饮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政策依据】
(1)《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二、小微企业办税服务流程
(一)税务登记
9.“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新设立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后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
答:“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设立登记时,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无需办理税务登记。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10.“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新设立企业何时需要办理税种认定?
答: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未发生纳税义务,纳税人可在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领用(代开)发票时,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税种核定后,纳税人应按照税种(基金、费)核定的申报、纳税期限,连续按期申报纳税。
11.企业开立或变更基本银行存款账户,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告?
答: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件(营业执照),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的,应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开立或变更账户后,应在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12.新设企业办理开业登记时,还应采集(登记)哪些信息?
答:纳税人办理开业登记时,除报告银行账户外,还应进行企业财会制度及核算软件的备案、相关办税人员持身份证件办理实名信息采集、签订银行扣款协议等。
13.如何办理实名信息采集?
答:实名信息采集方式分为现场采集和互联网采集。现场采集的,办税人员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登记证件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登记证件复印件(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件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特定法定代表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税务机关现场采集其实名信息,并记录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互联网采集的,纳税人通过数字证书、账号密码等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由系统采集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并记录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14.小微企业可以选择哪些会计制度?
答:小微企业可以选择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三种会计制度。
(1)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①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②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③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2)企业会计制度: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执行本制度。
(3)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15.“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答: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和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方式有所不同:
(1)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
“一照一码”纳税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除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外),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后将变更信息即时共享至省级信息交换平台,税务机关接收变更信息并更新税务系统内纳税人对应信息;“一照一码”纳税人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变更后的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即时共享至信息交换平台。
(2)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
纳税人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提供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仅涉及变更税务登记相关内容的,自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税务登记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修正)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16.未换领“一照一码”的企业如何申请换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答:纳税人直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换领后,纳税人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发行税控设备等需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涉税事宜。
17.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其中“销售额”都包括什么?
答: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其中,“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自2018年5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达标销售额统计不再区分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
【政策依据】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18.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可按规定享受小微免税政策。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19.“一照一码”后,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如何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答:根据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20.企业不再经营了,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吗?
答: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1.办理注销登记前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答: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等。此外,对于某些特殊情况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3)纳入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办理注销发行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收缴税控设备。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应将税控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5)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修正)
22.办理注销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办理注销登记需要报送《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视不同条件报送以下资料:
(1)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还应报送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
(2)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还应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还应报送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4)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还应报送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
(5)领用发票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6)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
(7)使用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4)《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5)《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修正)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
(9)《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
23.办理注销登记需要多长时间?
答:(1)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若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①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②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③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
(2)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①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②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③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④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
24.办理注销后就可以销毁账簿了吗?
答: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不得擅自销毁。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二)税务管理
25.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如何建账和办理账务?
答: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6.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建账?
答:需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
(1)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设置复式账:
①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②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③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①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②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③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政策依据】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27.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短期停业的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政策依据】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修正)
(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28.税款征收方式有哪些?
答: 税款征收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查账征收。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
(2)核定征收。采用特定方法确定其应纳税收入或应纳税额,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3)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征收。前者是指支付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从所支付的纳税人收入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后者是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4)自核自缴。是指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内,根据其财务会计情况,依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算税款,自行填写纳税缴款书,自行向开户银行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对纳税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5)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并根据加强税款征收、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实际需要,依法委托给其他部门和单位代为执行税款征收任务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9. 哪些情况下,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核定征收税款?
答: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30.什么是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所有的个体工商户都是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吗?
答: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并非所有的个体工商户都是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政策依据】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2)《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
31.个体工商户应纳税经营额的核定标准是什么?
答: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1)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5)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6)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7)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政策依据】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3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计算税款?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计税方式,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33.什么是增值税销售额?
答: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3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有哪些?
答: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通常为3%,另有2%、5%等例外情形,具体如下: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①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②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35.计算错误造成多缴税款是否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答:可以,纳税人享有申请退还多缴税款的权利。对超过纳税人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将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
36.纳税人有哪些税收法律救济途径?
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税务机关的职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
(三)发票管理
37.发票主要有哪些种类?
答:目前使用的发票按是否通过税控设备开具并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分类主要有两大类。
(1)需通过税控设备开具的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折叠式):一般纳税人和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可领用,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可领用,只能申请税务机关代开;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式、卷式、电子发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可领购,票面税款一般不可作为进项抵扣或扣除;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折叠式):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作为车辆上牌凭证,税款可作为进项抵扣;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折叠式):从事二手车销售的企业领用,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2)不需通过税控设备开具的发票
通用机打发票(折叠式、卷式):联次和规格多样,一般为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和某些特殊行业的企业领用;
通用定额发票(订本式):单张发票金额固定,无须打印即可开具,通常为个体定额户和某些特殊行业的企业领用。
纳税人在申领发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发票种类,未达起征点纳税人不强制使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税总函〔2015〕199号)
38.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及用途是什么?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39.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哪些联次?
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两联版和五联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90号)
40.新办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需要开票,如何申领发票?
答:纳税人在做完税种认定和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采集后,需要领购发票的,可持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等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发票票种核定、发票票种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41.纳税人初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数量、限额是多少?
答: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如果初次核定的限额限量无法满足纳税人生产经营需要的,纳税人可以申请调增。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42.发票开具方是如何规定的?
答: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上述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1)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2)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正)
43.发票开具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正)
44.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违章行为如何处理?
答: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正)
45.发票的存根联需要保管多久才可以销毁?
答:根据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46.纳税人跨区域携带空白发票的,或者丢失发票的,如何处罚?
答:纳税人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以上规定处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47.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48.购货单位丢失了已取得的普通发票,怎么办?
答: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丢失发票入账问题可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正)
(2)《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
49.如何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答: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具备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条件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除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外,提供以下资料办理代开: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还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同时,为简化办税流程,纳税人在完成实名信息采集和银行扣款协议签订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代开增值税发票,经过人工或自动审核并扣缴税款后,到大厅窗口或自助代开设备直接开具发票,不再要求出示税务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50.如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51.2018年1月1日起,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如何申请?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应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纳税人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完成上述备案后,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以下称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代开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机动车号牌或船舶登记号码分别填写《申报单》,挂车应单独填写《申报单》。《申报单》中填写的运输工具相关信息,必须与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信息一致。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
52.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
答:按照《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53.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已经缴纳了税款,后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需要作废发票或开具红字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能否退还?
答: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已代开增值税发票需作废的,在代开当月,纳税人可向原代开机关申请作废已代开的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54.哪些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自2019年3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55.增值税税率下调后,如何开票?
答:(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3)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前述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四)纳税申报
56.小微企业是否都是按月申报缴纳税款的?
答:不是,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适用按季申报、以缴代报、简并征期的政策来申报纳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政策依据】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57.小微企业可以选择纳税申报方式吗?
答:可以。纳税人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
58.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报,可以申请延期申报吗?
答:纳税人有申请延期申报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纳税人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纳税人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
59.不能按时缴纳税款时,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吗?
答:纳税人如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纳税人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
60.企业所得税是按月预缴或者按季预缴的,对小型微利有什么特别规定吗?
答: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从2016年4月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年度中间4月、7月、10月的纳税申报期进行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规定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自下一个申报期起,其纳税期限将统一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同时,为了避免年度内频繁调整纳税期限,一经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61.按季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实际经营不足一个季度的如何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6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申报表是否有变化?
答:为确保广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便利享受减征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1月修订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涉及的6张表单及填表说明。新修订的表单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规定公布当日正式启用。
考虑政策落地、便捷识别和计算税款的需要,在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涉及的4张纳税申报表主表上设置“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减征比例”“本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额”3个项目。
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税)涉及的2张纳税申报表主表上设置“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减征比例”“本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额”“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起始时间”“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终止时间”5个项目。
本着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的原则,上述项目中,“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项目为纳税人自主勾选项目。“减征比例”和“本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额”2个项目为系统后台配置和自动生成数据,不需要纳税人填报。房土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起始时间”“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终止时间”2个项目为纳税人类别发生变化时需填报项目,不发生变化,则无须填报。
【政策依据】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63.纳税人支付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具体填写申报表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有所不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64.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满10万元或季度不满30万元,申报时销售额应如何填写?
答: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满10万元或季度不满30万元的,应按照其销售额的类别,分别填在以下栏次:
第9栏“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不包括出口免税销售额。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填写本栏次。
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本栏次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填写。
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未达起征点政策的免税销售额。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65.转登记纳税人需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业务进行调整的,应如何调整?
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1)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66.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答: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统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1)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2)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随着转登记纳税人对转登记前的业务进行调整,未抵扣的进项税将是一个动态变化的数据,纳税人应准确核算。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67.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备案吗?
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68.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是否需要提交资料?
答:根据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69.小微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答: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对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汇算清缴,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时流程如下:
(1)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2)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70.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哪些增值税优惠?
答: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但不含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不含税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不含税销售额300-500元)的,免征增值税。
2021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享受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71.如果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同时又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如何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2019年出台的财税〔2019〕13号明确,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收增值税;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7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前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73.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7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自2014年7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只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自2016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但不含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二)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75.小微企业主要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小微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优惠:
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减计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享受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三是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76.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减免企业所得税?
答: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77.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口径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答: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78.非居民企业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79.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的限定?
答:从2014年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限定了,也就是说,无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80.企业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本年季度预缴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答: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本年度预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81.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季度预缴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82.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怎么办?
答:企业在预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明确规定,只要企业符合条件,预缴时均可以预先享受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条件,如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是年度性指标,需要按照企业全年情况进行判断,也只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最终判断。因此,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准确计算相关指标并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停止享受优惠,正常进行汇算清缴即可。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83.小型微利企业和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标准是一样,这两个指标的计算方法是一样的吗?
答:小型微利企业和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照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初创科技型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84.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从2019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与此前需要结合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相比,方法更简单、确定性更强。具体而言,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85.设备、器具可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中“购进”的概念应如何理解?
答: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6号)
86.享受设备、器具可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有哪些管理要求?
答: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6号)
87.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有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
(1)《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88.企业同时符合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软件企业依照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89.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两种优惠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如果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条件,可以按规定同时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三)小微企业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90.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免征印花税?
答: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91.对纳税人设立的营业账簿印花税政策有何变化?
答: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92.什么样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答: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93.什么样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自2017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2)《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94.什么样的小微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其中,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2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95.纳税人类别变化时,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适用时间如何确定?
答: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配套政策
96.目前,税务机关对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主要有哪些配套政策?
答:目前,税务机关对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主要有以下配套政策:
(1)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3)对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5)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6)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规定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97.哪些情况下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1)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政策的享受条件为: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具体免税方法按照财税〔2018〕91号文件执行。
上述政策的享受条件为: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98.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计入收入总额?
答: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即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99.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100.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附件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览表
序号 | 政策名称 | 基本描述 | 享受主体 | 适用条件 | 办理流程 | 注意事项 | 政策依据 |
1 | 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 小规模纳税人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 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纳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
1.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2.纳税人不再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再分别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3.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5.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6.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7.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8.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9.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0.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
2 | 所得额减计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小型微利企业 |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3.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5.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企业均可享受。 |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2.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
1.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税〔2019〕13号文件的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2.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3.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4.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
3 | 地方“六税两附加”减征政策 |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小规模纳税人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 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纳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优惠政策。 2.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3.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
4 | 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 |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 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设备、器具的企业。 |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
1.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2.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
1.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2.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3.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6号) |
5 | 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
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
科技型中小企业 |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优惠政策。 |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2.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3.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2.《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5.《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6 | 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2014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小型、微型企业 |
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各行业小型、微型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仓储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邮政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住宿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餐饮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1.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在申报环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备案材料。 2.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办税服务厅签收纳税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1份返还纳税人,相关资料信息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4.提示纳税人,当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
—— |
1.《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
7 | 免征政府性基金 |
1.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原先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自2017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小微企业 |
1.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义务人,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2.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小微企业,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且享受期限仅限于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 |
纳税人直接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享受该项优惠。 | 2018年1月1日起,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优惠政策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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