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其他项目申报资料一览表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日期:2019.4.17
其他项目申报资料一览表
序号 | 事项 | 附报资料 | 政策依据 |
1 | 政策性搬迁 |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以下资料:
1、《其他项目申报资料受理表》2份; 2、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3、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4、拆迁补偿协议; 5、资产处置计划。 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其他项目申报资料受理表》2份; 2、《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资料。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
2 |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
1、《其他项目申报资料受理表》2份;
2、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
3 | 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服务费用 |
1、《其他项目申报资料受理表》2份;
2、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 |
国税发[2008]第086号 |
4 |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1、《其他项目申报资料受理表》2份;
2、服务协议或合同; 3、支付方式证明材料(向非个人为转账凭证等,向个人支付为对方收款凭证); 4、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 5、合法真实税前扣除凭证(发票或代扣个人所得税凭证)。 |
财税[2009]29号 |
5 | 建筑企业总机构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 |
1、《其他项目申报资料受理表》2份;
2、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
国税函[2010]156号 |
6 |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 |
1、《其他项目申报资料受理表》2份;
2、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3、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5、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财税[2017]第22号 |
7 |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年度 |
1、《其他项目申报资料受理表》2份;
2、项目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开发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资质等级、资质有效期、从业人数、法人代表、出资方、关联方有关情况等; ②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开发项目名称、地理位置及概况、占地面积、容积率、绿化率、开发用途、初始开发时间、完工时间、销售情况、销售方式、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尤其是委托境外机构销售费用结算情况)、配套设施的归属及核算、停车场所的核算、企业的融资情况(包括企业境外融资)、利息的核算及支付情况等;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共同(间接)成本分摊明细表》、《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对象会计成本、计税成本调整计算明细表》; ④非货币性交易、关联方交易、其他涉及纳税调整的事项、纳税调整金额。 3、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的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专项报告。 |
国税发[2009]31号;苏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 |
8 |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报告 | 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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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支出专项申报及说明 |
1、《其他项目申报资料受理表》2份;
2、专项说明(包括以前年度应扣未扣项目、原因、金额、税前扣除的所属年度、会计处理、对所属年度所得税的影响额(增加亏损、涉及减免税的应详细说明))。 |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 |
10 | 境外抵免 |
1、《其他项目申报资料受理表》2份;
2、经确认的境内、外共同支出分摊比例及分摊情况说明(分摊比例确定后报送); 3、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4、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 (1)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2)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3)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5、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还需提供: (1)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2)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3)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4)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6、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还需提供: (1)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 (2)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说明:以上提交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7、企业境外承包工程,联合体作为境外纳税主体,应就其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由主导方企业填制《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后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联合体与境外发包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 (2)各方企业组建联合体合同或协议; (3)联合体境外所得相关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 (4)境外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按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的合理比例分配的计算过程及相关说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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