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税收优惠之十七海峡两岸企业所得税政策
来源:
日期:2019.4.17
十七、海峡两岸企业所得税政策
目录
17.1 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企业所得税政策
17.2 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企业所得税政策
17.1 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企业所得税政策
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的台湾航运公司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从事上述业务在大陆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本通知所称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上述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摘自财税[2009]4号《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17.2 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企业所得税政策
自2009年6月25日起,对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台湾航空公司在2009年6月25日起至文到之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企业所得税,在2010年内予以退还。
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的台湾航空公司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从事上述业务在大陆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本通知所称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摘自财税[2010]第6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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