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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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日期:2019-03-29

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适用主体】

出口境外投资相关货物的企业。

【政策规定】

企业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属于自产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适用免征消费税政策;属于购进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适用条件】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出口境外投资相关货物可按规定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情景问答】

1.问:我们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打算以自产货物出资的形式与其他外国投资者一起在境外设立一家公司,我们出口的货物可以享受增值税退(免)税吗?

答:可以享受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即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2.问:我公司现有一批货物出口用于境外投资,请问在办理出口退税时,除了提交正常的单证之外,还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吗?

答:用于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在办理出口退税时,除了提交正常的单证之外,还应提供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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