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技术服务费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9-04-02
技术服务费
【适用主体】
从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取得技术服务费所得的居民。
【协定规定】
我国与印度、巴基斯坦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包括技术服务费条款:
1.中印(印度)协定第十二条为“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条款,特许权使用费的表述与一般表述相同,对技术服务费的表述为“技术服务费一语是指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管理、技术或咨询服务而收取的任何报酬,但不包括本协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项和第十五条所提及的活动的报酬。”
2.中巴(巴基斯坦)协定除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外,还单独设置第十三条技术服务费条款,表述为:“‘技术服务费’一语是指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管理、技术或咨询服务(包括该居民通过其他人员提供的技术服务)而收取的任何报酬(包括一次总付的报酬),但不包括本协定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五条所提及的活动的报酬。”
【适用条件】
从印度或巴基斯坦取得技术服务费所得、符合税收协定关于技术服务费规定的具体要求。
【情景问答】
问:我公司近期拟派员到巴基斯坦提供技术服务,这是我公司第一次跟巴基斯坦企业发生业务往来,想请问我公司因提供技术服务收取的服务费需要在当地缴税吗?
答:根据我国与巴基斯坦签订的税收协定,提供技术服务属于中巴税收协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技术服务费,也需要在当地缴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印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与执行的通知》(国税发〔1994〕257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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