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转让不动产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9-04-02
转让不动产
转让不动产属于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的重要内容。财产收益条款主要涉及转让各类财产所有权取得收益的征税权的划分,包括不动产、常设机构财产、运输工具、股份以及其他财产。
税收协定对财产转让收益在居民国的征税权通常没有限制,但在赋予来源国对财产转让收益的征税权时,设有限制条款。换言之,我国“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转让财产取得收益一般在我国征税,但在某些情况下,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缔约对方国家也拥有征税权。协定规定缔约对方国家对财产收益拥有征税权的,按其国内法规定进行征税。
【适用主体】
转让位于缔约对方国家(地区)的不动产并取得收益的居民。
【协定规定】
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对我国居民转让位于缔约对方国家(地区)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征税。
【适用条件】
转让位于缔约对方国家(地区)的不动产取得收益并符合税收协定财产收益相关条款的具体要求。
【情景问答】
问:我公司在新加坡拥有一栋房产,今年准备将该房产出售,请问需要在新加坡缴税吗?
答:需要在新加坡缴税。根据中国和新加坡签订的税收协定,转让不动产取得收益的征税权按照不动产所在地原则判断,你公司转让的不动产位于新加坡,应在新加坡缴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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