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转让主要由不动产组成的公司股权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9-04-02
转让主要由不动产组成的公司股权
【适用主体】
转让位于缔约对方国家(地区)主要由不动产组成的公司股权并取得收益的居民。
【政策规定】
目前我国签订的部分税收协定中规定,转让一个公司财产股份的股票取得的收益,该公司的财产又主要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国征税。其中我国与马来西亚的协定中转让一个合伙企业或信托机构的股权适用此规定;我国与阿尔巴尼亚的协定中转让在合伙企业或信托中的利益也适用此规定。
我国与澳大利亚的税收协定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一个公司的股票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所得或收益,该公司的财产又全部或主要由第六条‘不动产所得’所述的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我国与部分国家的协定对不动产占比作了明确规定,部分协定没有单列对“转让主要财产为不动产的公司的股份取得收益”的税收处理规定。具体规定见下表。
转让不动产组成的公司股份规定一览表
协定规定公司财产主要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一方的不动产组成 |
协定规定公司财产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一方的不动产组成 |
协定未单列对“转让主要财产为不动产的公司的股份取得收益”条款 |
美国、马来西亚*、挪威、加拿大、瑞典、意大利、斯洛伐克、保加利亚、巴基斯坦、塞浦路斯、西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蒙古、匈牙利、阿联酋、卢森堡、韩国、巴布亚新几内亚、印度、毛里求斯、克罗地亚、以色列、越南、土耳其、乌克兰、牙买加、冰岛、立陶宛、拉脱维亚、乌兹别克、塞尔维亚和黑山、苏丹、马其顿、埃及、葡萄牙、爱沙尼亚、老挝、塞舌尔、菲律宾、爱尔兰、南非、摩尔多瓦、卡塔尔、尼泊尔、哈萨克、印尼、阿曼、伊朗、巴林、希腊、吉尔吉斯、摩洛哥、斯里兰卡、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墨西哥、沙特、芬兰、马耳他、香港 |
丹麦、巴巴多斯、阿尔及利亚、新加坡、塔吉克、埃塞俄比亚、土库曼、赞比亚、澳门、法国、瑞士、俄罗斯、比利时、德国、荷兰、英国 |
日本、新西兰、泰国、波黑、波兰、科威特、巴西、白俄罗斯、斯洛维尼亚、亚美尼亚、孟加拉、古巴、委内瑞拉、尼日利亚、突尼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文莱、格鲁吉亚、叙利亚、捷克共和国 |
说明:国家名称后标注*号是指与这些国家的协定中,不仅包括转让不动产组成的公司股份,还包括转让不动产组成的合伙企业或信托机构。表格信息仅供参考,详细情况以税收协定文本未定为准。
【适用条件】
转让位于缔约对方国家(地区)主要由不动产组成的公司股权并取得收益的居民企业。
【情景问答】
问:我公司在丹麦有一子公司,该子公司持有若干土地房产,占丹麦子公司股份价值的70%,请问如全部转让丹麦子公司股份需要在当地缴税吗?
答:根据我国与丹麦签订的税收协定,如果转让的公司股份价值的50%(不含)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丹麦的不动产,需要根据丹麦相关税收规定缴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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