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扣除非歧视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8-11-22
扣除非歧视
【适用主体】
居民企业
【协定规定】
一般表述为:“除适用第九条(关联企业)、第十一条(利息)第七款或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第六款规定外,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款项,在确定该企业应纳税利润时,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支付给该缔约国一方居民同样予以扣除”。
【适用条件】
符合税收协定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
【情景问答】
问:我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韩国银行贷款并支付了利息,该利息支出与向境内商业银行贷款支付的利息在税前扣除上有差别吗?
答:根据中国和韩国的税收协定,你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向韩国银行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只要不违反独立交易原则和资本弱化相关税收规定,在确定企业应纳税利润时,可与支付给境内商业银行一样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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