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资本非歧视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8-11-22
资本非歧视
【适用主体】
居民企业
【协定规定】
一般规定表述为:“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方一个或更多居民拥有或控制,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一方其他同类企业的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
【适用条件】
符合税收协定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
【情景问答】
问:资本非歧视待遇是不是指我们企业投资到境外的资本金在境外享受非歧视待遇?
答:资本非歧视待遇禁止缔约国一方对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由缔约国另一方一个或多个居民拥有或控制的企业,在税收上给予比较不利的待遇。该项规定及其要防止的差别待遇,仅与企业税收有关,而与拥有或控制其资本的人无关。因此,规定的目的是对居住于同一国家的纳税人保证平等待遇,而不是对合伙人或股东持有的外国资本,给予用于国内资本的同样待遇。资本非歧视待遇并不妨碍借款人所在国应用国内关于对居民企业支付给非居民企业关联企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的资本弱化的有关规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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