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特殊事项文档准备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8-11-22
特殊事项文档准备
企业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中,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两类。
【适用主体】
达到特殊事项文档准备条件的企业。
【政策规定】
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包括以下内容:
1.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2.各参与方之间达成的为实施成本分摊协议的其他协议。
3.非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的情况、支付的金额和形式,以及支付金额在参与方之间的分配方式。
4.本年度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加入或者退出的情况,包括加入或者退出的参与方名称、所在国家和关联关系,加入支付或者退出补偿的金额及形式。
5.成本分摊协议的变更或者终止情况,包括变更或者终止的原因、对已形成协议成果的处理或者分配。
6.本年度按照成本分摊协议发生的成本总额及构成情况。
7.本年度各参与方成本分摊的情况,包括成本支付的金额、形式和对象,作出或者接受补偿支付的金额、形式和对象。
8.本年度协议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的比较以及由此作出的调整。
9.预期收益的计算,包括计量参数的选取、计算方法和改变理由。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
2.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
3.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
4.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
5.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6.非关联方是否能够并且愿意接受上述融资条件、融资金额及利率。
7.企业为取得债权性投资而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
8.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
9.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
10.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
11.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42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特殊事项文档。
特殊事项文档应对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
特殊事项文档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特殊事项文档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
【情景问答】
问:同期资料准备和提供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同期资料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条至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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