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走出去”企业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8-11-22
“走出去”企业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为享受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待遇,“走出去”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适用主体】
居民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服务内容】
1.企业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以及《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办理。
3.申请人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表和资料: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2)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3)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4)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报送的资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章,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
【情景问答】
1.问:我是一家“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取得所得,在享受我国与对方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时,对方国家要求我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请问我去哪里开具?
答:可以去主管你企业所得税的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问:我公司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如何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答: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通过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即你公司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
3.《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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