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8-11-22
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
【适用主体】
居民企业
【服务内容】
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可以依据企业申请或者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请求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展协商谈判,避免或者消除由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企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应当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限内,向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提交《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和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有关说明。
【情景问答】
问:企业按照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提起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申请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企业向国家税务总局提起相互协商申请的,需要注意:
(1)应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限内,向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提交《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和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有关说明;
(2)如税务机关在相互协商过程中要求企业进一步补充提供资料,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交;
(3)提交的资料应同时采用中文和英文文本,并与企业向税收协定缔约双方税务主管当局提交资料的内容保持一致。
【政策依据】
1. 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地区)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或者安排的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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