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走出去企业典型案例(15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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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走出去企业典型案例(15例)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日期:2018.11.23

目录

1、企业运用税收协定解决涉税争议案例

2、个人运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权益案例

3、税务部门落实相关税收政策,企业及时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案例

4、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帮助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案例

5、税务部门贴心服务帮助企业降低税收风险案例

6、帮助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案例

7、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形势变化和企业遇到的新情况继续谈签、修订税收协定,认真执行税收协

8、充分利用协定相关条款,减少税收成本案例

9、申请相互协商程序,解决国际税务争议案例

10、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企业走出去案例

11、税收政策套餐服务助力“一带一路”,共促“走出去”企业发展案例

12、职能划分、经济实质与利润归属不相匹配

13、境外投资企业未如实履行境外所得申报义务

14、关联交易未遵循独立交易原则

15、境内外费用未正确划分导致境内税基的侵蚀

1、企业运用税收协定解决涉税争议案例

发布日期:2018-11-23

“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遇到涉税争议,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保护自己的利益。一是东道国国内法提供的行政复议和法律救济程序,二是按税收协定中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规定,请税务总局向东道国提起相互协商程序。

案例:

我国某企业为C国的公司安装设备,整个项目持续七个多月,包括中间因天气等原因而暂停的时间。C国税务局判定我国公司在C国构成常设机构,并对其利润征税。按照我国与C国的税收协定,建筑安装工程构成常设机构的门槛为十二个月。因此,该企业按照税收协定并未在C国构成常设机构。我国据此向对方提起相互协商,对方最终同意退税。

2、个人运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权益案例

发布日期:2018-11-23

个人在境外遇到涉税争议或者自身税收权益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同样可以按税收协定中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规定,请税务总局向东道国提起相互协商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

2008年,Y国税务局将我国某个人认定为Y国居民,要向其征收富人税。Y国税务局认为,该个人持有Y国永久性居民身份,属于其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外国人”。我方认为,该个人在中国拥有永久性住所;其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主要在中国展开,重要利益中心在中国;该个人一直居住在中国,在Y国虽拥有房产,但仅是因子女求学而购买的临时性房产,其习惯性居所也在中国;最后,该个人拥有中国国籍。因此,我方认为该个人应为中国居民,就此向Y国税务局提起相互协商。最终,Y国税务局同意我方观点,放弃对其征税。

3、税务部门落实相关税收政策,企业及时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案例

发布日期:2018-11-23

“走出去”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如果用机器设备进行投资,或者向境外设立的企业出口货物,应及时向我国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申请出口退税。

案例:

2011年,境内A公司通过输出生产线在M国投资建立工厂,生产线在国内采购组装后出口。由于财会人员对出口退税政策不熟悉,又未及时咨询税收政策,在海关报关出口后未及时办理出口退税。税务机关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主动上门为企业办理了出口退税。仅此一项,该公司就享受到14万元的退税。

4、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帮助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案例

发布日期:2018-11-23 

凡是中国居民到境外从事经营活动,如其所在国家与我国有税收协定,“走出去”企业应持《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向对方国家要求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待遇。

案例:

境内D公司在X国设立Y公司,截至2011年5月,Y公司向D公司进行了4次分红。按照X国税法规定,由Y公司共代扣代缴税款 2264万欧元,约合人民币2.1亿元。2011年,我国税务机关在工作发现境内企业由于不熟悉国外的税收政策和规定,未享受按协定税率10%缴纳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对此,我国税务机关立即向企业传递了相关政策信息,提醒企业尽快申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及时向X国税务当局申请享受协定待遇。D公司持我国税务机关出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享受中国与X国的税收协定待遇,要求X国税务当局退还其从2009年度到2011年度多缴的税款1062万欧元,约合人民币9828万元。最终,D公司收到了上述多缴税款。

5、税务部门贴心服务帮助企业降低税收风险案例

发布日期:2018-11-23

税务部门贴心服务帮助企业降低税收风险案例

走出去企业在对外投资时,由于对税收政策的把握不准会遇到各种涉税难题,税务部门不仅在落实国内税收政策方面做到快而准,而且帮助企业了解国外税制,解决跨境税务难题,避免双重征税。

案例:

中国某公司采用“放风筝”式的方法管理境外企业:在境内接单结汇、境外加工生产。即境外企业的接单、原辅料供应、结汇等全部都在国内总公司进行,境外工厂只负责生产、质量和交货期。境外工厂只是集团的一个加工厂,工厂除有部分备用金外,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总公司按期支付。根据国际惯例,这种经营方式存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避税嫌疑,可能会受到投资所在国税务当局的关注。税务人员通过走访企业,发现对方税务机关已询问企业为何长期亏损还继续经营,及时向该企业进行了转让定价国际税收知识的宣传,帮助企业规范关联交易定价方法,避免了投资所在国税务当局的转让定价调查而引起的双重征税。

6、帮助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案例

发布日期:2018-11-23

一些企业在境外投资,对当地税收政策方面仍存在不少盲区,在经营活动中偶有遇到税收争议和不公正税收待遇,应及时和国内税务部门沟通,解决税收争议,降低税收成本。

  案例:

集团E是国内较早赴埃塞俄比亚投资设厂的鞋业集团。当得知埃塞税务部门拟按10%税率对其在埃塞企业汇回国内集团公司的股息征所得税时,国内税务部门立即协助集团E向埃塞财政部门递交申诉信,指出“根据中埃税收协定,应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按5%的税率征收股息所得税。”经多番沟通,最终埃塞财政部回函承认中埃协定的有效性,为E集团减免税款30万美元。这不仅为E集团降低了税收成本,而且为中国企业在埃塞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提供了借鉴。

7、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形势变化和企业遇到的新情况继续谈签、修订税收协定,认真执行税收协定,为跨境纳税人提供保障和支持案例

发布日期:2018-11-23

随着我国对外投资的增长,投资活动范围不断扩大,各类涉税分歧和争议也不断增加,税务总局根据形势变化和企业遇到的新情况继续谈签、修订税收协定,积极帮助纳税人解决涉税争议,为“走出去”纳税人和“一带一路”重大项目有效降低税收成本。

案例:

F公司在海外投资过程中,发现在当地汇出利息要缴纳的一种汇预提所得税和之前了解到的税法不一样,当时第一时间就想到了联系国内的税务局。经中国税务部门和对方共同努力,在双边税收协定上又签订了补充条款,根据这个条款,为该公司累计减免税款3400万元。一方面把降低了企业的境外融资成本降低了,另一方面也给企业对外投资坚定了信心。”

8、充分利用协定相关条款,减少税收成本案例

发布日期:2018-11-23

“走出去”企业应充分利用协定相关条款,减少税收成本。税收协定针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含租金)等所得通过设置较低税率(一般为10%,部分协定税率不同),限制了来源国的征税权,体现了税收协定优于一国国内税法征税规定的优惠待遇。“走出去”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条款,在缔约对方国家(地区)获得减税或免税的待遇,降低税收成本。

案例:

2004年,境内G公司走出国门,与T国当地商人合作投资创办H公司。G公司以技术创新拥有了釉料产业中无铅无锌熔块产品的技术专利权,填补了T国在该产品领域的空白,“走出去”投资获得了较大成功。然而,G公司一直未把“走出去”以后的有关税收问题放到决策位置,认为税收问题不是企业“走出去”投资的重要事项,因此,从未进行过深入的税收政策研究。T国企业获得中方技术专利,在支付技术专利费时,T国税务部门认定这笔费用属于特许权费用,需要按20%的税率征税。我国税务机关获悉情况后,告知企业,按照两国税收协定,可以按15%的税率缴纳。最终,成功帮助“走出去”企业节税5个百分点。

9、申请相互协商程序,解决国际税务争议案例

发布日期:2018-11-23

当“走出去”企业发现或认为缔约对方国家(地区)所采取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56号)规定的程序,及时向税务部门反映并提出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税务当局协商解决,通过政府间的正式接洽来解决税务争端和纠纷,维护自身的合法经济利益。

案例:

境内Z公司是一家实力雄厚的民营科技企业,20多年来已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100多个分支机构,并成为全球领先的电信供应商, 2009年,为了避免被国外税务机关认定为常设机构,Z公司经过税收筹划,在R国采用了“由当地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由总机构签订商品销售合同”的经营方式,以规避双重征税。但是2009年2月,R国某基层税务分局却认定中国公司在R国构成常设代表机构,要求其补缴增值税、所得税和滞纳金等共计2000多万美元。

Z公司虽然委托了国际知名中介机构积极抗辩,并诉至R国法院,但收效甚微。国内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到A公司的处境后,对其境外税收争议焦点作了认真分析,建议Z公司按照税收协定和《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启动两国税务机关之间的相互磋商。

最终,经过两国税务机关多个回合的谈判,R国税务局于2009年11月底复审裁决撤销原判罚,使A公司避免了近2亿元的损失。

10、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企业走出去案例

发布日期:2018-11-23

税务部门及时宣传、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解决遇到的难题,让企业“走出去”更有底气。

案例:

K公司是境内一家上市企业,也是国内金融、通信卡类产品种类最全、产能最大的研发生产企业,2010年新加坡公司的成立是企业“走出去”的第一个足迹,随后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公司从事境外经营活动。该公司共获得符合条件的软件产品证书32个。根据财税相关规定,软件产品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多年来,税务部门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每月报送的退税资料,税务部门审核后都及时将退税款返还。仅2016年,共获得退税款4580多万元。

11、税收政策套餐服务助力“一带一路”,共促“走出去”企业发展案例

发布日期:2018-11-23

“走出去”企业在境外投资时经常遇到涉税难题,税务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供税收套餐服务,帮助企业解决难题,帮助企业走的更远、更稳。

案例:

L集团是国内目前规模最大的电子式电能表生产厂商,于2015年1月及2016年5月共出资107.6万欧元收购了立陶宛某公司股权,使之成为L集团的境外参股子公司。在2016年8月,该公司向税务部门提出了境外所得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咨询申请。经税务人员辅导,企业得知立陶宛所得税税率为15%,对持股10%以上并且连续时间超12个月的外国公司分红免征红利所得税,该企业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境外所得可以享受税收饶让优惠措施。在税务机关的辅导下,企业最终享受优惠政策,少缴了将近100多万元的税款。

为加强对“一带一路”为代表的“走出去”企业的服务力度,支持国家“走出去”战略,税务部门并不仅局限于解答企业提出的问题,还为企业境外经营提供税收套餐服务。税务人员认真查阅了立陶宛的基本税制,学习了立陶宛ELGAMA可能适用的相关税种、政策等规定,分析了L集团在跨境投资、利润分配等事项中可能遇到的税收问题。通过政策辅导服务,帮助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理清了走出去企业可能遇到的税收问题,为避免双重征税和其他涉税风险打下基础,增强了企业走出去的信心。随后,L集团加大了对立陶宛公司的投资,目前持股比率已上升至66.7%,扩大了集团在欧盟的影响力。

12、职能划分、经济实质与利润归属不相匹配

发布日期:2018-11-23

“走出去”企业在供应链整合与升级中,对管理与决策、生产与贸易、研发与技术等要素跨地区重组,但当企业职能发生变化时,未从经济实质角度对职能和风险承担者的利润水平重新定位,导致企业职能定位、经济实质与利润水平不相匹配或者没有获得相应补偿。对于职能承担、经济实质与利润表现不相符的企业,税务机关将采用风险提醒、专项询问等方式,引导企业自行遵从,对避税严重的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

  实例参考:

境内A公司在境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B,B公司从事国外营销和部分采购职能,A公司履行生产、采购、研发、国内营销等多项职能,上述两家公司的职能与各自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相比极不匹配,经风险提醒,A公司决定将营销职能逐步转移至境内,同时调整关联销售定价。

13、境外投资企业未如实履行境外所得申报义务

发布日期:2018-11-23

“走出去”企业在境外投资已有相当规模和时间,但鲜有境外经营所得申报和相关利润分配;还有企业在避税地设立公司,从事非积极经营活动(如投资、融资等),对避税地企业的利润不向境内股东分配或很少分配。 对于此种现象,税务机关提醒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股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缴纳的境外所得税进行申报抵免;凡持有外国(地区)企业股份的中国居民企业,应主动按38号公告要求进行申报,进行境外税收抵免或免于征税说明,避免被税务机关事后调查调整。

  案例:

境内C公司在某避税港设立子公司D从事投资业务,D公司所得主要来自下属子公司分配的股息,其形成利润后长期堆积于境外,不作利润分配。经调查,企业利润不分配并无合理理由,D公司利润中归属于境内C公司的部分,应视同股息分配计入C公司当期收入。

14、关联交易未遵循独立交易原则

发布日期:2018-11-23

“走出去”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购销、劳务、融资等关联交易,未能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将中国境内利润转移至境外。尤其近年来,跨国公司集团内劳务服务日益频繁,与此同时虚列劳务费用、不合理分摊劳务费用、将征税项目混淆为不予征税项目等情况不断涌现。对于此种现象,税务机关关注对关联交易的审查,了解交易实际发生明细,借助多种征管手段,审查关联交易的真实合理性,对于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境内利润的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案例:

境内M公司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比例都不足10%,且关联采购金额和比例逐年下降,但集团内关联劳务支付项目和金额越来越多,包括咨询费、管理费、服务费、佣金等众多名目。最终查实550多万元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并予相应行政处罚;另有670万元关联交易项目转入反避税调查环节。

15、境内外费用未正确划分导致境内税基的侵蚀

发布日期:2018-11-23

“走出去”企业混淆境内外企业费用,通过境内公司列支了原本应由境外公司承担的成本费用,从而侵蚀了境内企业的税基。税务机关提醒境内外企业应合理划分应承担的成本费用,应由境外公司承担的成本费用不得转移至境内母公司列支,侵蚀境内企业税基。

实例参考:

境内R公司在境外投资成立T公司,并向T公司派出中方员工负责公司设立和设备调试,而上述人员工资全部在R公司税前列支,未作合理划分,对我国税基造成了侵蚀。经过税务机关纳税提醒,企业对境内外费用作出合理划分,补缴相应税款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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