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税务局:列支法定代表人个人消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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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一稽罚[2022]28号

案件名称 苏州***建材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1.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谢某辉2020年与“重庆良彬建材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区七仔百货店”等6户企业和2个个人签订展厅共享服务协议,收取现金合计330000.00元(含税),2021年与“重庆良彬建材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区七仔百货店”等11户企业签订展厅共享服务协议,收取现金合计420000.00元(含税),以上收入均未入账未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条之规定,造成少缴2020年增值税18679.25元,2021年增值税23773.5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造成少缴202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933.96元,202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188.68元。以上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应调增2020年应纳税所得税额240566.04元,2021年应纳税所得税额316037.73元,2022年应纳税所得税额150943.40元。 2.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谢某辉在2021年1月至2021年8月列支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在“管理费用-福利费”、“管理费用-办公费”借方科目共计19360.14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借方科目列支以上对应的进项税额1458.70元;贷记“其他应付款-法人”20818.84元。 3.2021年5月31日记007号凭证“管理费用-福利费”借方列支无合规凭证福利费3504.33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借方科目列支进项税额238.47元。贷记“其他应付款-法人”3742.80元。以上费用均为法定代表人谢某辉的个人消费,与生产经营无关。你单位以上问题2.3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697.17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造成少缴202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84.86元。以上问题2、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调增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22864.47元。 4.你单位2020年4月至12月“库存商品“中借方暂估94098.20元,至2020年12月31日“库存商品”二级科目贷方结余116729.66元。以上合计金额210827.86元,均未取得真实合法凭证,均未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以上问题4违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应调增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210827.86元。综上,问题1、4应调整增加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449525.98元,原纳税调整后所得额-83610.68元,本次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365915.30元,造成少缴2020年企业所得税18295.77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名称 苏州***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5***0TK88X2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K88X2

法人证件号码 3****************X

法人姓名 谢***

处罚结果 处少缴增值税税款44150.01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2075.01元;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2207.5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103.75元;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8295.77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9147.89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3-30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3-3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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