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兼职人员和非全日制员工的纳税问题?
日期:2019.7.18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问:你好,我和兼职企业签有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请问个税是按工资收入纳税,还是按照劳务报酬缴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判断兼职人员收入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判断兼职与企业之间是否有任职受雇关系。有雇佣关系的按照工资薪金计征个税,没有的按照劳务报酬计征个税。
税乎网注:此问题深深的折磨着纳税人,其实两者还是比较好界定的,关键的问题是劳务报酬需要发票,还要代开发票,缴增值税,附加税费,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程序上操作繁琐,有的劳务报酬还是要的税后的报酬,一般企业是不会计算的,希望总局能体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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