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税务局:典型!为取得银行贷款三个关联公司循环开票近2亿,经营者判6年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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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通告(江苏双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9-07-17

来源:无锡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被检查单位江苏双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因上述公司在原址查无此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上述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江苏双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07-17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锡税稽罚告(2019J 216605 号

江苏双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200578113298G):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9 年7 月31 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 、2018 年你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起诉。2018 年11 月30 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书)) ( 2018 )苏0213 刑初731 号,认定你公司有如下违法事实2016 年10 月至2017 年9 月间,江苏双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2 份。其中:

       1 、为江苏山山泰特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 份,共计金额182664 1. 01 元,共计税额310528.99 元,价税合计2137170.00 元;

       2 、为江苏新红塔建设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 份,共计金额940170.97 元,共计税额159829 . 03元,价税合计1100000.00 元;

       3 、为无锡奥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 份,共计金1159856.42 元,共计税额197175.58 元,价税合计13 57 032.00 元;

       4 、为无锡达鸿圣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 份,共计金额1420 765.31 元,共计税额241530 . 09 元,价税合计1662295 . 40 元

       5 ,为无锡盛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 份,共计金额128771. 53 元,共计税额2189 1. 17 元,价税合计150662.70 元;

       6 、为江苏政博钢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 份,共计金额409069.58 元,共计税额6954 1. 82 元,价税合计47861 1. 40元;

       7 、为无锡蓝蝶鑫银金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共计金额220878.38 元,共计税额37549. 32 元,价税合计258427.70 元;

       8 、为无锡欧佩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无锡尚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 份, 共计金额977738.46 元,共计税额166215.54 元,价税合计1143954.00 元;

       9 、为无锡兴尔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 份,共计金额803 332.49 元,共计税额136566.51元,价税合计939899.00 元; 

       10 、为无锡市江南硬面工程材料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 份, 共计金额746879.06 元,共计税额126969.44 元,价税合计873848 . 50 元

       11 、为江苏星兴底钢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 份,共计金额485212.82 元,共计税额82486. 18 元,价税合计567699.0 0 元;

       12 、为无锡浦丰特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 份,共计金额1544358. 39元,共计税额262540 .9 1 元,价税合计1806899. 30元。

       综上所述, 上述虚开的122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总计金额10663674.42元,总计税额1812824 . 58 元,价税总计12476499.00 元。你公司已被判处罚金400000 元, 你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孙跃飞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

       综上所述,你公司2016 年10 月至2017年9 月间开具给其他企业的122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10663674.42 元,涉及税额1812824.58 元,价税合计12476499.00 元,为你单位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 、你企业实际经营人孙跃飞控制江苏双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弘聚能源有限公司、江苏路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三个单位,在没有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为取得银行贷款循环开票。先由江苏弘聚能源有限公司开给江苏双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再由江苏双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给江苏路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最后由江苏路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开给江苏弘聚能源有限公司。开票时间集中在2014 年7 月到2015 年8 月。税务机关已对江苏弘聚能源有限公司、江苏路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从2014 年7 月30 日至2015 年8 月21 日止,江苏双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下游企业江苏路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586 份,其中作废7 份,正常开具1579 份,开具品名为"精对苯二甲酸" 、"聚自醋旨切片“,开具金额为149060856.54 元,税额25340342.84 元,价税合计174401199 .3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 10 】第587 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你企业于2016 年10 月至2017 年9 月开具的122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10663674.42 元,涉及税额1812824.58 元,价税合计12476499.00 元,为你单位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企业于2014 年7 月至2015 年8 月开具给下游企业江苏路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1579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149060856.54 元,涉及税额25340342.84 元,价税合计174401199.38 元,为你单位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 第587 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 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l 万元的,并处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考虑到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己对上述问题l 涉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判处罚金400000 元之事实,故本次检查不再对上述问题l 进行处罚;针对上述问题2 ,对你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50000 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 元(含10000 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 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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