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税务局:账簿丢失、无财务人员、无法确认取得虚开发票是否在所得税汇缴中列支,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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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无锡扬眉物资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9-07-17

来源:无锡市税务局

       事由:无锡扬眉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绍芳称公司账簿已于2017年丢失,公司无财务人员,无法确认袁绍芳通过手续费购买的无货虚开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是否已在当年度所得税汇缴中列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之相关规定:决定对无锡扬眉物资有限公司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查补企业所得税,经取样测算,2014年平均税收负担率为0.07%;2016年平均税收负担率为0.3%。

  附件:无锡扬眉物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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