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酒店业风险点之一!酒店业餐饮发票的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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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酒店业风险点之一!营改增早餐发票的开具

日期:2019.7.22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问:酒店客房销售包含1份到2份早餐,早餐可否包含在客房收入中一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后期酒店处理的时候会单独把早餐收入划拨到餐饮收入中,是否会产生税务疑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2、根据《关于全面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国税货便函〔2016〕26号)第六条规定:“六、对初次使用增值税发票税控新系统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各单位和税控服务单位应密切配合,及时做好对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及开票操作等相关培训工作,告知其相关政策,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政策,要求其在开具增值税发票应当将住宿费和餐费分别开具,不得混开或合并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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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江苏国税12366解答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13个问题

2017年03月21日

     1、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哪些服务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哪些服务仍需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十、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2、增值税查账征收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具体达到什么标准才可以自行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关于全面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国税货便函〔2016〕26号)规定:“一、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免征额以上的,住宿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未超过免征额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在本次试点范围内。

     以住宿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软件中纳税人登记主行业或附属行业为住宿业。”

     3、如何判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的住宿服务为主营业务?

     答:根据《关于全面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国税货便函〔2016〕26号)规定:“一、……以住宿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软件中纳税人登记主行业或附属行业为住宿业。”

     4、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12月份想申请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请问,为判断是否能够达到“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这个条件,需要审核哪个季度的销售额?

     答:根据《关于全面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国税货便函〔2016〕26号)规定:“一、……超过免征额是指在核定专用发票之日的上一个征期纳税人销售额需达到或超过3万元(按月申报,如2016年10月份)或9万元(按季申报,如2016年7月份)。”

     因此,12月份申请,按月申报的审核其11月份销售额;按季度申报的审核其7-9月第3季度的销售额。

     5、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领购专用发票开具的,除了“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外可代开专用发票”,还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其他发票吗?

     答:根据《关于全面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国税货便函〔2016〕26号)规定:“二、各地对已超过免征额的试点纳税人,不得再代开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试点纳税人也不得开具除增值税发票和定额发票以外的其他普通发票。”

     6、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申请的专用发票单张最大开票限额是多少?一次能领多少份?

     答:根据《关于全面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国税货便函〔2016〕26号)规定:“四、试点纳税人单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设为万元,初次核定专用发票的月最大领用限量原则上为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卷式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超过十万元,离线开票总金额原则上为10万元和离线开票时限原则上为3日(72小时)。各地可依据本地区试点纳税人实际具体情况,按省局实名办税的相关规定要求办理调整,保障纳税人正常经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行。”

     7、定期定额的个体户从事住宿业的,可以申请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关于全面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国税货便函〔2016〕26号)规定:“五、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可实行按月申报或按季申报,但不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对已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试点纳税人,各地需及时调整其征收方式。”

     8、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比照一般纳税人核定票种及最高开票限额的流程。

     9、酒店开具发票的时候可以把住宿费跟餐费开在一起吗?

     答:根据《关于全面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国税货便函〔2016〕26号)规定:“六、……要求其在开具增值税发票应当将住宿费和餐费分别开具,不得混开或合并开具。”

     10、住宿业纳税人开具发票的时,若是提供的住宿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选择哪一个?若是提供的餐饮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选择哪一个?

     答:根据《关于全面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国税货便函〔2016〕26号)规定:“六、……其中住宿服务的编码为3070402、餐饮服务的编码为3070401,不得为其他编码。”

     11、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填写申报表?如何申报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十条规定:“......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12、新办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直接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新办纳税人刚开业不能直接申请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符合:“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免征额以上的”标准后,也即正常申报之后按照 “核定专用发票之日的上一个征期纳税人销售额需达到或超过3万元(按月申报,如2016年10月份)或9万元(按季申报,如2016年7月份)。”来进行判断是否可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13、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自行开具专用发票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关于全面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国税货便函〔2016〕2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专用发票的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和发行、发售等操作与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领用专用发票操作一致。”其中,(1)发票核定所需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

     3.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

     (2)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所需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3)税控设备的发行:

     1.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提供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初始发行提供)

     2.《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初始发行提供)

     3.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另外,同时按照实名办税要求,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五、办税人员首次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须提供以下信息资料,国税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国税机关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来源:江苏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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