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10.07.0003升级说明
发布日期:2019-07-29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升级后版本
生产、外贸软件升级后,版本均为:V10.07.0003。
升级内容
一、调整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
1.“关联号”:免抵退企业,灰化;免退税企业,必填项,编写规则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表的关联号,保存时校验。
2.“单证种类”:字段名调整为“出口凭证种类”,提供四个下拉选项:空、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更新填表说明。
3.“单证名称”:字段名调整为“出口凭证名称”,由“出口凭证种类”自动带入。
4.“单证号码”:字段名调整为“出口凭证号码”;增加校验规则:企业选择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按照21位出口报关单号的规则进行校验;更新填表说明。
5.“出口凭证种类”、“出口凭证名称”、“出口凭证号码”三个字段调整为非必填项,对于其中之一未填报的,保存时弹窗提示“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必须填列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码;属于非报关出口的,不需填列”,可强制保存。
6.“是否无电子信息”:名称调整为“无出口凭证电子信息”,必填项,保存时校验。
7.“对应进货凭证号码”:免抵退企业,选填项;免退税企业,必填项,保存时校验;更新填表说明。
8.免退税企业,保存时一律弹窗提示“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如缺失出口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的,无论对应的进货凭证是否有信息,需填列对应的全部进货凭证号码;如缺失进货凭证信息的,需填列对应的全部出口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码”,可强制保存。
9.“出口(开具)日期” :更新填表说明。
二、调整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校验规则
1、受托纳税人识别号、受托企业名称、加工费发票号码、已开发票的货物名称、单位、数量、加工费金额:调整为必填项。
2、按照总局表样中的字段顺序调整录入界面的字段顺序。
三、调整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校验规则
1、加工企业税号、加工企业名称、已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计量单位、数量、出口发票号码、出口报关单号码:调整为必录项。
2、按照总局表样中的字段顺序调整录入界面的字段顺序。
四、增加免退税企业零税率应税服务申报表发票相关字段
免退税企业国际运输/研发设计申报表中均增加出口发票号码、出口发票开具日期字段,必填项。
五、增加外贸企业出口明细表字段
外贸企业出口明细表增加“备案号”字段;企业选择贸易性质为“进料加工”业务时,该字段必录;企业选择贸易性质为“非进料加工”业务时,该字段不录入,如果录入则给予警告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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