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不动产*土地、房产开在一张发票上,是否可自己再重新进行资产评估,拆分房屋金额和土地金额?
日期:2019.8.1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问:您好,我司收购油站项目过程中,对方开具发票*不动产*土地、房屋,金额为整金额,而且无法取得对方前期的资产评估报告,现在是否我司可以自行另外聘请资产评估工资对该项不动产进行房屋和土地金额的拆分?也是为了日后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计算区分纳税基础。另外如果不能不进行拆分,直接合并作为固定资产入账,那么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金额该如何计算?非常感谢
答:若您是江苏的纳税人1、根据《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苏政发[1986]17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我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会同建行、城建、房管等有关部门参考当地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2、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政发〔2008〕26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按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
第五条 根据《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暂定如下:
(一)大城市:2.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2.5元至24元;
(三)小城市:1.5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1元至1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动产买卖合同的书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第三条规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
宿迁市优化营商环境“五心”服务承诺清单(2022年版) 2022年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密围绕“四化”...
个体新办开户及新办套餐操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2-06-02 10:56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请点击下方“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