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公司收到出租房屋的电费
日期:2019.8.7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问:我公司是制造业公司,现收到出租房屋的电费,承租方也是一般纳税人,请问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如果不开增值税发票,可以直接按照收的电费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吗?最正确的处理方法是怎样的?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企业收取电费,按照销售货物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可根据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电费对应进项属于用增值税一般计税项目,不在不得抵扣范围,可以抵扣不需要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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