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从增值税销售额中扣除
日期:2019-09-02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问:我们是房开企业,我们根据财税2016年36号、财税2016年140号文件规定,认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增值税文件规定的土地前期开发费,可以在缴纳增值税的时候差额征收,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土地前期开发费具体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现请您补充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内容(或是否为国税发〔2009〕31号第27条中的大市配套费),您也可以拨打江苏税务12366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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