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印花税缴纳时间
日期:2019-09-05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问:我单位新成立,第一批注册资金在6月份收到,并于7月份初申报印花税,现8月份又收到第二批注册资金,那现在是在9月份初缴纳印花税还是等到年度终了后一次性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6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纳税期,应于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未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应于书立或领受应税凭证之日起15日内计算贴花;纳税人记载资金的账簿缴税后,以后年度年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数较已缴税两个科目合计数增加的,应于增加当年的第一个季度内缴纳税款。”
因此,企业第一笔注册资金到账,以一个月为纳税期,应于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以后年度年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数较已缴税两个科目合计数增加的,应于增加当年的第一个季度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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