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已缴纳入库的,是否还可以参与享受缓缴政策?
发布时间:2022-09-30 10: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第三条的规定:上述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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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的规定: 一、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第三条的规定:出售现住房的时间,以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