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地税函[2006]115号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在重点企业开展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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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在重点企业开展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6]115号

全文有效

2006.08.17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在重点企业开展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17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省地税局《关于在重点企业开展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172号)第一条规定的重点企业范围,确定为我市开展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范围,同时,对上半年已开展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工作的金融商贸开发区分局、大东分局所确定的行业继续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各基层局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范围确定开展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重点企业,确保不漏户。

二、从9月1日起,被确定为开展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企业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同时,要按照省局文件的规定,对企业今年9月1日以前的明细申报信息,各基层局要组织企业补充填报,并要在10月末前录入完毕,以便在年终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提供数据。

三、各基层局要对明细申报企业做好宣传、辅导工作,认真组织重点企业有关人员学习省局软件,组织好对企业软件的安装、调试,使企业相关人员熟练掌握软件的应用,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保险公司在进行明细申报时,应包括营销员。

五、各基层局要指定一个窗口受理重点企业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

附件:开展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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