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税务局:个人房屋交易纳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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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税务局:个人房屋交易纳税指南

来源:抚顺税务局

日期:2018.7.20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使您更加方便快捷的办理房产交易纳税事宜,请您仔细阅读下列说明。

     一、基本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在抚顺市共设立4个房地产一体化征收窗口,其中: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城区房地产一体化征收窗口负责办理新抚区、东洲区、望花区、顺城区、胜利开发区个人房产交易税收业务;国家税务总局抚顺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清原满族自治县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新宾满族自治县税务局房地产一体化征收窗口负责辖区内个人房屋交易税收业务。个人房产交易税收业务包括自然人取得增量房(一手房)和自然人之间存量房(二手房)转移涉税业务。从2018年4月1日起,纳税人也可选择在房屋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办理增量房(一手房)的一般涉税业务。

     二、提供的资料及缴纳的税费

     (一)增量房(一手房)买卖提交材料清单及应缴纳的税费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离婚调解书、生效判决书)或证明房地产权属转移的相关法律文书;

     2.商品房买卖合同;

     3.商品房购房发票。

     承受方应缴纳的税费:

类型

契税

住宅

非住宅

≦90㎡

>90㎡≦144㎡

>144㎡

4%

家庭唯一住房

1%

1.5%

1.5%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1%

2%

2%

其他情况

3%

3%

4%

     (二)存量房(二手房)买卖提交材料清单及应缴纳的税费(自然人)

     1、申请人(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身提供户口簿、离婚证、法院离婚调解书)或证明房地产权属转移的相关法律文书;

     2、不动产权证书(或房照、土地证)原件;

     3、买卖合同。

     应缴纳的税费如下表:

转让方需缴纳的税费

税(费)种

住宅

非住宅

增值税及附加

转让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

全额*5.6%

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

差额*5.6%

转让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

免征

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

全额*5.6%

个人所得税

转让不足5年住房或家庭拥有两套以上住房并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

按20%查实征收

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

按20%查实征收

转让不足5年住房或家庭拥有两套以上住房且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

按1%核定征收

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

按2%核定征收

转让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

免征

土地增值税

销售住房

暂免征收

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扣除凭证

按30%-60%超率累进税率查实征收

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

按5%核定征收

印花税

销售住房

暂免征收

销售非住房

0.5‰

承受方需缴纳的税费

契税

类型

住宅

非住宅

≦90㎡

>90㎡≦144㎡

>144㎡

4%

家庭唯一住房

1%

1.5%

1.5%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1%

2%

2%

其他情况

3%

3%

4%

印花税

购买住房

暂免征收

取得非住房

0.5‰

     (三)夫妻离婚析产提交材料清单及应缴纳的税费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离婚调解书或生效判决书);

     2、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土地证)。

     3、财产约定书(离婚协议未对房屋归属进行约定或双方同意更改协议内容须当场填写)。

     应缴纳的税费:夫妻双方各按0.5‰缴纳印花税。

     (四)继承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应缴纳的税费

     1、继承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单身提供户口薄、离婚证、法院离婚调解书或生效判决书);

     2、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土地证);

     3、关于继承的公证书、生效的法律文书。

     4、房屋所有权人死亡证明(若纳税人提供的继承判决书、调解书、公证书、户口本等材料中已明确说明房屋所有权人死亡,可不要求纳税人额外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应缴纳的税费:继承人按0.5‰缴纳印花税。

     (五)房屋赠与提交材料清单及应缴纳的税费

     1、申请人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离婚调解书或生效判决书、配偶去世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2、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土地证);

     3、赠与双方关系的证明材料(是否属于八大关系)或履行赡养义务的证明《包括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4、房屋赠与合同或协议。

     应缴纳的税费:受赠方按4%缴纳契税,赠与双方各按0.5‰缴纳印花税。通过其他赠与方式取得的房产,受赠方应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20%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税收相关政策解读                       

     (一)家庭唯一住房的认定

     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文件规定,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财税[2016]23号文件规定:对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属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鉴于目前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暂不具备个人家庭住房查询条件,故采取纳税人个人家庭住房“申报制”,即由纳税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家庭住房情况申报及审核表”,根据承诺书信息进行纳税申报。

     (二)购房时间的认定

     1.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2.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3.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4.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三)自用5年以上的认定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四、城区窗口办税流程图


     五、房地产一体化征收窗口办公地址及服务电话

     1、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城区房地产一体化征收窗口办公地址:抚顺市顺城区规划路1-62号服务电话:024-58072282

     2、国家税务总局抚顺经济开发区税务局房地产一体化征收窗口办公地址:抚顺沈抚新城沈抚大道亿丰中心4号楼3楼 服务电话:024-56628116

     3、国家税务总局清原满族自治县税务局房地产一体化征收窗口办公地址: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长岭街28号服务电话:024-53073645

     4、国家税务总局新宾满族自治县税务局房地产一体化征收窗口办公地址: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青年路19号服务电话:024-55080611

     六、县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办公地址及服务电话

     1、国家税务总局抚顺胜利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地址:抚顺市新抚区南花园街南昌路30号服务电话:024-52680808

     2、国家税务总局抚顺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地址:

     抚顺市经济开发区顺大街1号服务电话:024-58246033

     3、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新抚区税务局办公地址:

     抚顺市新抚区东十路3号  服务电话:024-58681088

     4、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望花区税务局办公地址:

     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西段8号服务电话:024-52680518

     5、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东洲区税务局办公地址:抚顺市东洲区浑河南路东段2号 服务电话:024-58240888

     6、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顺城区税务局办公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中段6-1号  服务电话:024-58309660

     7、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县税务局办公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中段20号 服务电话:024-52680366

     8、国家税务总局清原满族自治县税务局办公地址: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清河路30-2号服务电话:024-53073648

     9、国家税务总局新宾满族自治县税务局办公地址: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衍水街1号服务电话:024-55061049

     温馨提示:

     请办事群众认真了解,准确掌握上述涉税房屋登记的相关政策,不要听信不法中介人员的虚假宣传,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后续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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