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企业有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设备,购入的第二年就销售了,需要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吗?
发布时间:2020-04-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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