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税务局:税收违法“黑名单”及其联合惩戒制度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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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税务局:税收违法“黑名单”及其联合惩戒制度概况

来源:辽阳市税务局

日期:2019-06-06

一、   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简介

1、出台背景

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及其联合惩戒制度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依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而制定的。

2、制度介绍

国家税务总局从2013年11月开始着手研究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制度。经过前期大量走访、多方研讨、科学论证,于2014年7月发布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这是我国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制度建立的标志。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是对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和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等8类税收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布。这些案件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处罚情况不但会被曝光,就连违法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也会被一并公布,例如,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法人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等信息,相关的中介机构责任人也会被列入“黑名单”一并曝光。

2014年12月,在国家发改委的协调下,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等20个部门联合签署《合作备忘录》,这是对失信纳税人惩戒推进到多部门、多领域、多手段拓展的开始,也是纳税失信惩戒管理加入全社会失信惩戒体系的奠基性工程。

3、公布标准介绍

2018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修订后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新办法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办法规定“黑名单”公布标准为: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新办法同时增加了信用修复机制,是指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两类“黑名单”当事人,如果能按照处理处罚决定按期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履行必要的审核、审批程序,可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对于已经公布的案件,满足撤出条件,经必要的审核、审批程序,则可以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撤出,同时通知其他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二、联合惩戒制度简介

联合惩戒制度是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当事人在《合作备忘录》列明的领域和事项上受到更严格的管理和限制。税务部门将“黑名单”当事人信息定期提供给20家合作单位,有关单位依法采取包括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限制融资授信等18项惩戒措施。

同时,在税务机关内部要将其直接列入纳税信用D级序列,受到更严格的发票管理,出口退税审核和检查频次提高等严管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1.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市局纳税服务中心负责在门户网站设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展示具体案件信息。“黑名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停止公布。负责案件查办的稽查局提出申请,市局纳税服务中心根据经批准的申请将该信息从公告栏中撤出。

2、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

依据《公布办法》、《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和《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市局纳税服务科将“黑名单”中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并通知相关部门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纳税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将出口企业退税管理类别直接定为四类,并按《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审核管理的规定从严审核办理退税;

(4)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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