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务局:税务投诉5问答
来源:辽宁省税务局
日期:2019.7.4
1、服务言行的投诉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第十条的规定:对服务言行的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服务言行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用语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的;
(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举止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的。
2、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投诉是指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依法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其他投诉。
3、服务质效的投诉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服务质效的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能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准确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导致纳税人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落实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办税公开等纳税服务制度的;
(三)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服务承诺办理涉税业务的;
(四)税务机关未能向纳税人提供便利化办税渠道的;
(五)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要求纳税人提供规定以外资料的;
(六)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强制要求纳税人出具涉税鉴证报告,违背纳税人意愿强制代理、指定代理的。
4、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投诉,可以向哪级税务机关进行提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投诉,可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也可以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提交。
5、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应当列明哪些事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应当列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单位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相关信息及其所属单位;
(三)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
纳税人通过电话或者当面方式提出投诉的,税务机关在告知纳税人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诉内容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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