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务局:企业聘用离退休人员,企业是否需要缴纳社保金的社会统筹部分?
日期:2019.7.16
来源:辽宁省税务局
问:企业聘用离退休人员,企业是否需要缴纳社保金的社会统筹部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文件规定:“?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等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3号)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中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因此,其工资不得在单位缴纳统筹部分的基数中扣除。因此,本人缴费部分不需要缴纳,统筹部分需要缴纳。
根据《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7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五)补贴(六)加班加点工资(七)其他工资以上各类工资无论是否在福利费或其他项目中核算,都列入缴费基数,包括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离退休人员个人不再缴费),以及外籍(出具社会保险双边互免证明书的除外)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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