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税务局:沈阳市社会保险费减费降率政策指南
发布时间:2019-08-28
来源:沈阳市税务局
为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4号)、《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7号)、《关于公布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9〕59号)、《关于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会议纪要》(2018年市政府第67号)和《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我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促使广大企业和缴费人深入了解相关内容,更好享受政策优惠,切实保障政策落地见效,特制定本政策指南。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至16%
政策名称: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政策对象:全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
政策内容: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全省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申请材料: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申报时直接采用新缴费比例缴纳费款,无需提供其他申请材料。
咨询电话:12366或12333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政策名称: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政策对象:全市企业和事业单位
政策内容:自2019年9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其中单位费率和个人费率各为0.5%)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
申请材料:企业和事业单位申报时按照总费率为1%的失业保险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无需提供其他申请材料。
咨询电话:12366或12333
三、确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缴费基数
政策名称:确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缴费基数
政策对象:全市企业
政策内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以用人单位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单位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的工资总额。对全年一次性计发的工资总额,应在实际发放下月计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平均分摊到全年。
政策办理方式:用人单位按上月工资总额自行申报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统筹部分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单位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的工资总额,统筹部分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
咨询电话:12366或12333
四、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一)
政策名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政策对象:全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
政策内容:自2019年7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全口径平均工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依据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数据计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公布一次,作为社保专用指标。
政策办理方式:2019年7月1日起,全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申报时,按照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申报和缴纳费款。
咨询电话:12366或12333
四、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二)
政策名称: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
政策对象: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政策内容:自2019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200%、300%七个缴费基数中自愿选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政策办理方式:2019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时,自愿选择缴费档次,申报和缴纳费款,缴费档次选定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内不再调整。
咨询电话:12366或12333
四、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三)
政策名称: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政策对象:全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
政策内容:自2019年7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确定,缴费费率等其他政策保持不变。2018年我市全口径平均工资为62933元、月平均工资为5244.46元。
政策办理方式:2019年7月1日起,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申报时,按照我市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申报和缴纳费款。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我市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纳医疗保险。
咨询电话:12366或12333
四、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四)
政策名称:确定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政策对象:全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
政策内容:2018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57612元(月平均工资为4801元)。
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沈阳市按月标准4801元核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政策办理方式:2019年7月1日起,我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申报时,按照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申报和缴纳费款。
咨询电话:12366或12333
相关文件:1.关于公布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2.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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