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定额发票的使用最新规定

税乎网站09-30评论

定额发票的使用最新规定

留言时间:2022-09-17

纳税人所属地

内蒙古

问题内容

2018年印制的定额发票,就是刻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票,现在还能做报销票据使用不?是不2018年以前包含2018年印制的定额发票都作废了?

附件

定额发票.jpg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9-1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18年第11号)第七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2018年6月15日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可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第一条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停止使用。同时,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名称更改为内蒙古通用定额发票,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名称更改为内蒙古通用机打发票。

   二、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印制的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上的水印文字由原来的“内蒙古国税”更改为“内蒙古税务”,发票内防伪安全金属线上的文字由原来的“内蒙古国税”更改为“内蒙古税务”。

   三、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参考上述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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