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补缴费款的期限是否有延长的规定?
发布时间 : 2022-11-10 09:18 来源: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人社发 〔2022 〕 155号)规定:“二、延长补缴费款期限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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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稽罚告[2019]33058号),文...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