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2 年4 月,我公司立项自行建造一套环保施工设备,造价1500 万元,2022年9 月试用,2022 年10 月15 日完成竣工结算,我公司这套环保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成文日期:2022-9-27 国家税务总局
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2 年4 月,我公司立项自行建造一套环保施工设备,造价1500 万元,2022年9 月试用,2022 年10 月15 日完成竣工结算,我公司这套环保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按照《公告》、46 号公告规定,对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你公司是今年10 月15 日完成自建项目竣工结算,属于2022 年第四季度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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