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17年研发项目进行了资本化,现审计调整进行了费用化,但税局不认可费用化,要求进行证明要费用化的原因,如何证明较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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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研发项目进行了资本化,现审计调整进行了费用化,但税局不认可费用化,要求进行证明要费用化的原因,如何证明较好呢?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2-09-09

尊敬的纳税人:

问:17年研发项目进行了资本化,现审计调整进行了费用化,但税局不认可费用化,要求进行证明要费用化的原因,如何证明较好呢?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的规定:“第七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第八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 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在取得后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研究与开发的实际情况加以判断。

  (一)研究阶段 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为进一步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已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二)开发阶段 相对于研究阶段而言,开发阶段应当是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

  具体证明资本化、费用化所需的资料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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