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开具原税率发票延迟确认收入和进行申报!关于增值税补交滞纳金的相关问题请示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关于增值税补交滞纳金的相关问题请示

提问时间:2019-08-13 14:59    回复时间:2019-08-16 14:59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近期我公司接到税务局通知,要求我公司调整2019年3月份增值税申报表收入,并补交增值税滞纳金,我单位认为该项通知存在不合理性。 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4月-6月期间我公司开具了16%税率的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局认为我公司在2019年3月份未做无票销售收入,但我公司认为应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第一、我公司是一家煤炭购销加工企业,所购货物在时间点上有差异,在2019年3月我公司和上游企业签订购进25万吨货物的合同,合同约定货物发出时间为3到4月份期间,货物全部发出款项收回后,按照相对应月份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上游企业后期根据货物发出时间开具了相应的16%和13%的发票,而我公司也按照相关合同在发出货物和收到款项后给客户开具了对应税率的发票,而主管税务局“通知”要求企业在3月份做无票销售,一者我认为税务局要求企业做无票收入是为了适用税率期间的销售收入的确定,二者我公司在后期也做了对应税率发票的开具及申报,因此也符合纳税义务发生期间的税率,再者企业如若按照“通知”做无票销售,企业当月的增值税一项几百万,企业根本无法负担,更别论其他税种,企业全年的利润也没有这么多。第二、我单位严格按照增值税相关条例开具对应税率的发票,而其它未按政策条例开具的企业,却不用补交滞纳金,这样的话这类型企业不但可以少开3%的增值税,还可以少交滞纳金。所以这项规定是否对我们这种严格执行增值税条例的企业不公平。并且我认为这项“通知”也有悖于国家“减税降费”的初衷。本来“减税降费”皆民欢喜,现在“通知”一下,也是有人欢喜有人忧,“忧”的人恰恰是这些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企业。

答:您好:    来信收悉,根据您来信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经核实,您公司于2019年5月份开具了适用税率为16%的煤炭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业务已于2019年3月就已经实际发生,产生了法定纳税义务,属于“开具原税率发票延迟确认收入和进行申报”行为,应依法更正增值税申报表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同时,我们也与您取得联系,并向您进行了税收政策宣传辅导,您表示认可税务局涉税风险提醒要求,并于8月16日进行了增值税报表更正,缴纳了税款滞纳金。    感谢您对陕西税收工作的支持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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