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我公司今年对原有房屋进行全部拆除,重新建造,在房屋没有建好期间,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按什么原值缴纳?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房产税

留言时间:2020-04-06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想咨询下,我公司今年对原有房屋进行全部拆除,重新建造,在房屋没有建好期间,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按什么原值缴纳?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7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税函〔2004〕839号:一、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四条关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二、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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