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留言时间:2020-04-05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们公司有集体用餐配送业务,给学校提供营养餐及配送,配餐有包子,稀饭,炒菜等,请问这种业务属于餐饮服务业吗?可以开哪个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7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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