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税乎网站09-29评论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留言时间:2020-04-05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们公司有集体用餐配送业务,给学校提供营养餐及配送,配餐有包子,稀饭,炒菜等,请问这种业务属于餐饮服务业吗?可以开哪个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7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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