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应商履行完合同后税务注销的开票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17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与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研究所(下简称研究所)签订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服务合同,合同工期90天,且报告已完成编制且评审通过,取得了批复。现在由于研究所已税务注销,导致其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也无法收款。我们与研究所、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所上级单位)签订了三方协议,将原“技术服务合同”中研究所变更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收款单位由研究所变更为西北农林大学。现在我们是否可以接受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付款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7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栏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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