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证书出具
留言时间:2022-11-07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有个招标的项目,招标条件要求我们企业提供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书,必须是市级税务机关颁发的。但是我们从电子税局上下载的证明,都是区级税务局盖的章。这个是不是需要向市级申请的?还是说区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信用等级证书可以视为是市级认可的,与市级具有同等级别的效力?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11-09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故如您的纳税信用等级由区级税务机关评价,则由区级税务机关确定并发布。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陕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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