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缓缴政策的执行时限?
发布时间:2022-11-07 15:54:1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即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在2022年10月、11月、12月缴纳的缓缴项目,可分别延缓至2023年1月、2月、3月缴纳,不收滞纳金。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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