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劳务派遣单位 用工人数确定
留言时间:2022-10-11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小微劳务派遣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从业人数时未包含已派遣到用工单位的劳务人员;所有派遣劳务人员的工资、社保由我公司代发代交,个人所得税也由我公司代扣代缴;这样就造成公司从业人数和个税申报人数不一致,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我公司将从业人数修正成个税申报人数,这样我公司就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了。请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合规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10-12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文件,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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