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计算期间
留言时间:2023-01-13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2022年3月企业发现2021年9月勾选认证并抵扣的一笔进项税,不符合抵扣规定,于2022年3月增值税申报表进行进项转出,并在2022年5月税务局留抵退税专项检查时,向税务局专管员提交了书面情况说明及发票扫描件、进项转出申报表等资料,税务局无异义。2023年1月接税务局通知,应回到2021年9月更正申报,并从2021年9月至2023年1月收取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税务局有对企业进行辅导、指导的责任,2022年收到企业书面说明时,未要求企业更正申报,则我公司理解是滞纳金应从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之间收取,疫情期间企业生存不易。
盼回复!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成都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3-01-16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八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3年1月16日
1.问: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那么扣...
自2019年度起申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返还,是否也按照70万元的这个限额执行?
2018年6月14日,你与秦**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你持有的四川**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5%股权转让给秦**,取得股权转让收入90,000,000.00元;股权转...
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变更怎么操作?可以网上变更吗?怎么操作?
财税〔2019〕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