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税务局:滞纳金计算期间

税乎网站01-24评论

滞纳金计算期间

留言时间:2023-01-13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2022年3月企业发现2021年9月勾选认证并抵扣的一笔进项税,不符合抵扣规定,于2022年3月增值税申报表进行进项转出,并在2022年5月税务局留抵退税专项检查时,向税务局专管员提交了书面情况说明及发票扫描件、进项转出申报表等资料,税务局无异义。2023年1月接税务局通知,应回到2021年9月更正申报,并从2021年9月至2023年1月收取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税务局有对企业进行辅导、指导的责任,2022年收到企业书面说明时,未要求企业更正申报,则我公司理解是滞纳金应从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之间收取,疫情期间企业生存不易。

    盼回复!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成都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3-01-16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八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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