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走出去”企业评估多边公约影响 合规享受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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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百个国家(地区)签署的多边公约覆盖全球1800多个税收协定,建议“走出去”企业:评估多边公约影响 合规享受协定待遇

2022年12月09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8        作者:黄姝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称“多边公约”),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受二十国集团委托牵头制定,旨在一揽子修订现行双边税收协定,落实与税收协定相关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成果建议。目前,已有近百个国家(地区)签署了多边公约,覆盖全球1800多个税收协定。在我国,多边公约于2022年9月1日生效,根据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完成多边公约生效程序的情况,多边公约适用于我国已签署的47个税收协定。

掌握双重居民实体条款

根据多边公约要求,如果多边公约条款为最低标准,缔约方必须采纳,如果仅为政策建议则可以选择性采纳。对于非最低标准的政策建议,我国在加入多边公约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立场选择。其中,我国采纳的双重居民实体条款是首先需要关注的。

税收居民身份是判断跨国企业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前提。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对某一纳税人同时构成双方税收居民身份的情况,缔约双方通常会约定判断其最终税收居民身份的规则,即加比规则。在开展BEPS行动计划之前,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是判断最终税收居民身份的主要因素,如果无法确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需由缔约双方相互协商解决。

多边公约规定,缔约双方应结合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注册地或成立地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尽力通过相互协商确定同时构成双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在适用协定时的居民身份。我国采纳了这项建议,与丹麦、加拿大、哈萨克斯坦等10多个国家(地区)税收协定的“居民”条款被修订。笔者建议“走出去”企业,充分关注这一变化对投资架构的影响,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搭建更为合理有效的对外投资架构。

注意主要目的测试规则细节

目前,我国通过采纳主要目的测试(PPT)规则,达到多边公约关于防止协定滥用的最低标准——这也是多数国家(地区)的选择。PPT规则的主要内容是,如果任何安排或交易,或与安排、交易相关的任何人,其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是获取被涵盖税收协定优惠,则不应予以协定待遇。PPT规则的作用原理与一般反避税规则类似,能有效应对协定滥用问题。

需要提醒的是,PPT规则中所说的“交易或安排”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所得、财产或权利的交易和安排,也包括对税收居民身份的安排等。“协定优惠”指的是所有对来源国征税权进行限制的条款、消除双重征税相关规定等。比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限制税率,税收饶让等都属于协定优惠。纳税人有责任向税务机关提交证据资料,证明享受协定待遇符合有关条款的设定目的,否则可能无法享受协定待遇。

加强对其他反滥用条款的学习

多边公约增加了对企业适用税收协定低档税率持股时间的要求,在股息支付日前的365天内,受益所有人的持股比例必须符合规定,才可适用低档税率。我国采纳了这项建议,目前,我国与比利时、加拿大、丹麦、法国、爱尔兰、荷兰等国家(地区)的税收协定相关条款被修订。在这些国家投资的“走出去”企业需要关注持股时间要求,确保在满足规定条件的基础上,合规享受股息协定待遇。

此外,在开展BEPS行动计划前,根据OECD税收协定范本,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如果该股份价值的50%(不含)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则不动产所在国有征税权。多边公约明确,除转让公司股份外,这项规定还应适用于转让合伙企业或信托权益的股份或类似权益。目前,我国与阿尔巴尼亚、澳大利亚、比利时等10多个国家(地区)的协定被修订。

密切关注最新动态,用好协定待遇

总体来看,多边公约通过设计多项反滥用条款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有助于创造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是企业应对跨境税务风险、增强税务合规性的重要工具。笔者建议,“走出去”企业应了解多边公约有关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要求,密切关注多边公约对税收协定的影响,结合自身交易和安排,充分认识相关规则的效果、对享受协定待遇的影响,准确评估潜在的税务风险,严守税务合规底线,避免出现滥用协定问题。

为方便纳税人学习和了解多边公约,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对我国生效并对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6号)以及相关解读。同时,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税收条约”板块,可以分国别查询适用多边公约的税收协定的整合文本。

需要提醒的是,在协定序言目的、PPT规则等方面,多边公约缺少明确的认定标准,具体适用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各国国内法的解释。“走出去”企业在适用相关规则时,如果因对投资国判定标准的理解偏差而发生税务争议,或面临不符合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征税行为,可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交流,积极寻求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比如,根据投资国国内法规定寻求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救济,或者根据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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