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相关业务服务指引实施细则(北京税协)
请关注→ 财税评论 2022-10-10 11:38 发表于上海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相关业务服务指引实施细则
2021年1.0版
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2021年2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料准备的要求
第一节 资料收集基本要求
第二节 资料收集具体要求
第三章 收入类项目的审核
第一节 收入审核的基本方法
第二节 收入的审核
第四章 成本费用类项目的审核
第一节 成本费用审核的基本方法
第二节 成本的审核
第三节 费用的审核
第四节 营业外支出的审核
第五章 资产、负债和权益的审核
第一节 资产的审核
第二节 负债的审核
第三节 所有者权益的审核
第六章 纳税调整的审核
第一节 纳税调整项目的审核
第二节 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第三节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的审核
第四节 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核
第五节 高新技术、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的审核
第六节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审核
第七节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审核
第七章 附 则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相关业务服务指引实施细则2021年1.0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相关业务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依据《税务师行业质量控制指引》《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指引(试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制定本实施细则。
疑难解析:北京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2019年)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相关业务服务,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有计划地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获取与审核对象相关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并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在确定证据收集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体现重要性原则,评估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对委托事项提供合理保证。
第三条 北京市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相关业务服务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资料准备的要求
第一节 资料收集基本要求
第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根据委托人情况和委托协议、业务计划,要求委托人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书面列示资料清单,并告知委托人进行事前准备。
第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了解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内部控制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等情况。并取得与服务事项相关的、能够支持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相关服务业务结果的证据,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
第二节 资料收集具体要求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服务相关业务进行证据搜集时,应重点收集下列七个方面的证据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资料
1.单位设立时的合同、协议、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
2.单位设立时和以后变更登记时的批文、验资报告;
3.单位现在执行的相关行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
4.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的内控制度;
5.管理层声明或委托授权;
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
7.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报告;
8.本年度享受优惠政策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及留存备查资料;
9.当年各月末级科目余额表、序时账;
10.税务处理决定书;
11.对外投资相关文件、合同、章程、验资报告;
1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银行对账单;
13.分支机构设立情况及分支机构营业地点、营业范围等基本情况介绍;
13.重大资产处置的内、外部审批文件。
(二)利润总额项目资料
1.纳税申报表、税金缴款单、纳税鉴定或纳税通知及征、免、减税相关文件等资料;
2.被投资企业股息、红利分配决议及被投资企业财务报表;
3.收入合同台账、重要购销合同或协议;
4.其他重要的财务资料等。
(三)纳税调整项目资料
1.收入类调整项目
(1)租赁、借款、特许权使用费、建造等合同或协议;
(2)财政专项拨款、政府补助的证明资料及专项拨款使用条件资料;
(3)与投资及确认投资收益有关的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4)其他与收入调整有关的资料。
2.扣除类调整项目
(1)职工薪酬制度;
(2)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工资总额;
(3)公司人事部门提供的员工增减变动情况明细表;
(4)国有企业工效挂钩基数文件;
(5)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代收凭据;
(6)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和比例资料;
(7)补充养老、补充医疗合同;
(8)长(短)期借款合同或协议、(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个人)借款合同明细表、利息收支明细表;
(9)租赁合同或协议(房屋、设备、仪器和车辆等协议);
(10)对外捐赠的协议或专用票据、接收函以及除捐赠外的其他赞助类合同;
(11)支付佣金及手续费相关的合同、台账;
(12)重要财产保险合同;
(1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同、协议及关联机构间分摊协议;
(14)其他与扣除调整有关的资料。3.资产类调整项目
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明资料(含内部和外部);
(1)重要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2)固定资产盘点表、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包含原值、购入时间、折旧年限、残值率、本年折旧额、累计折旧额等信息);
(3)无形资产明细表(原值、购入时间、摊销年限、摊销额等内容);
(4)长期待摊费用明细表(原值、入账时间、摊销年限、摊销额等内容);
(5)其他与资产类调整有关的资料。
4.特殊事项调整项目
(1)企业重组事项合同、协议等资料;
(2)搬迁事项的政策性文件、合同或者协议等资料;
(3)保险企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金融企业计提准备金的计算表及贷款级别分类文件;
(4)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北京市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测绘报告、房产证等资料;
(5)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台账,已竣工项目毛利差异调整报告;
(6)其他特殊事项纳税调整资料。
5.特别纳税调整项目
(1)关联企业情况明细表;
(2)关联企业间劳务、咨询服务类合同等;
(3)其他特别纳税调整资料。
特别纳税调整——同期资料准备业务指引(试行)——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3.3.1号
(四)税收优惠项目资料
1.享受国家及地方政府优惠扶持政策资料;
2.软件开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资质文件;
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资料、免税所得及减免 税明细表;
4.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料:
(1)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5.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资料:
(1)取得被安置人员的残疾证或国家鼓励安置人员的证件资料;
(2)取得纳税人与被安置人员签订的劳动就业合同;
(3)审核被安置人员的工资发放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
6.其他税收优惠资料。
(五)弥补亏损类项目资料
1.上年度申报系统汇算清缴弥补亏损数据;
2.本年与弥补亏损有关的其他资料。
(六)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资料
1.境外所得分回、境外缴税证明资料;
2.其他与境外所得有关的资料。
(七)本年缴纳税款资料
1.各期预缴所得税完税凭证;
2.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
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4.分支机构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所得税明细表;
5.其他有关证件、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
第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予以记录,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编制、使用和保存工作底稿。
第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实施过程中,可以酌情采信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对企业资产损失、税收优惠事项等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相关事项出具的审核意见。
第三章 收入类项目的审核
第一节 收入审核的基本方法
第九条 收入审核的一般程序与方法。
(一)基于对被审核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审核和评价企业收入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二)获取或编制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复核计算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检查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条件、方法是否符合税收的规定;关注周期性、偶然性的收入是否符合既定的收入确认原则、方法;特别关注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业务,是否符合税收的规定。
(三)将本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与上期的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比较,分析产品销售的结构和价格变动是否异常,并分析异常变动的原因。
(四)必要时,计算本期重要产品的毛利率,与上期比较,检查是否异常,是否存在少计或漏计收入的情况。
(五)比较本期各月各类主营业务收入的波动情况,分析其变动趋势是否正常,是否符合被审核单位季节性、周期性的经营规律,查明异常现象和重大波动的原因。
(六)检查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审核企业各类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及其业务项目的合理性和经常性,分析交易的实质。抽取记账凭证,审查入账日期、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是否与发票、发货单、销售合同等一致。
(七)发生关联方交易:了解交易的商业理由;检查证实交易的支持性文件(例如,发票、合同、协议及入库和运输单据等相关文件)。
(八)审核收入项目各个税种税目、税率选用的准确性。
(九)审核应税收入在不同税目之间、应税与减免税项目之间是否准确划分。是否存在增值税税率应用错误而导致收入计算不准确的情况。
(十)审核收入的确认原则、方法以及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规定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的处理结果。
第二节 收入的审核
第十条 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采用直接收款销售方式的,按照税法规定的“应于货款已收到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并已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交给购货单位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的审核标准,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企业是否收到货款 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发票账单和提货单是否已交付购货单位。应特别注意是否存在扣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或者虚开等情形。
(二)采取预收款销售方式的,按税法规定应于商品已经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查阅商品销售合同或协议、出库单等资料,结合预收款项、合同负债、存货等科目,审核是否存在对已收货款并已将商品发出的交易不入账、转为下期收入等情形。
(三)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按照税法规定的“应于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并已将发票账单提交银行、办妥收款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的审核标准,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是否发货,托收手续是否办妥,托收承付结算回单是否正确,是否在发货并办妥托收手续当期作收入处理。
(四)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劳务的,查阅代销协议,应结合存货、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审核是否在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后,按税法规定进行了收入的确认。
(五)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按照税法规定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的审核标准,查阅销售合同或协议,审核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收入处理,是否存在不按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以及不入账、少入账、缓入账等重点风险隐患。
(六)长期工程合同收入,按照税法规定的“应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的审核标准,选用已完工作的测量、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方法复核企业提供的完工进度资料,审核收入的核算、确认方法是否合乎规定,并审核应计收入与实计收入是否一致。特别注意审核是否存在随意确认收入、虚增或虚减本期收入的风险隐患。
(七)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按照税法规定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审核标准,查阅销售合同或协议、出库单、验收单等资料,特别注意审核是否存在已验收合格未及时索取验收单等资料收入不入账、计入下期等风险隐患。
(八)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的审核。
审核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关注其区别。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九)审核是否属于因售出货物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折让冲减收入的时点,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货物收入。审核是否属于售出的货物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销售退回冲减收入的时点,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货物收入。审核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业务是否合理,内容是否完整,相关手续是否符合税法规定。重点审核给予关联企业的销售折扣与折让是否合理,是否有利用折让和销售折扣而转利于关联单位等情形。
(十)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审核时注意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重点审核完工进度,合理确定本期收入。
(十一)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可结合媒体播出证明、第三方监测报告等媒体投放证明与投放计划等资料予以核实。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可结合完工进度表等资料予以核实。
(十二)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十三)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可结合销售合同或协议确定本期收入。
(十四)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十五)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可结合预收款项、合同负债和其他应付款科目审核。
(十六)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可结合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审核。
(十七)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可结合应收账款、预收款项或其他应付款科目审核。
(十八)租金收入。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可查阅租赁合同或协议,结合应收账款或预收款项等科目进行审核。
疑难: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时点
第十一条 其他业务收入的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材料销售的收入,应于货款已收到或取得收取货 款的权利,并已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交给购货单位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有无扣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或将当期未实现的收入虚转为收入记账,在下期予以冲销等情形。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应确定其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二)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重点审核代销清单的开出日期、商品的数量及金额的正确性。
(三)审核包装物押金收入,有无逾期未返还买方,未按规定确认收入的情形。
(四)对经常性的其他业务收入,从经营部门的记录中审核其完整性。尤其是关联交易的计价,审核是否存在明显转利于关联公司或截留收入。
(五)审核其他业务收入计价的合理性,跟踪了解市场价格及同行业同期水平,判断计价是否合理。
(六)审核其他业务收入涉及的相关各个税种是否及时申报足额纳税。
第十二条 补贴收入的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审核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审阅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二)审核取得减免税或地方性财政返还、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
(三)查阅政府补助相关文件,检查被审核单位是否满足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并达到或者可以达到政府补助的所附条件,检查补助金额收支情况。审核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是否单独进行核算。
(四)查看长期应付款、递延收益等科目,核实是否存在上述业务长期挂账、未结转损益问题。查看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递延收益、长期应付款等会计科目,核对取得的补贴收入金额,并与纳税申报情况比对,核实是否将补贴收入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 视同销售收入及特殊销售行为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视同销售是指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而税法规定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二)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三)采用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以物易物的双方是否都作购销处理。
(四)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分解为销售、购入处理。
(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利、返点及进场费、上架费等,是否按规定冲减成本及进项税金或确认收入和交纳税金。
(六)审核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方面的材料、自产、委托加工产品,是否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关税金。
(七)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等情形的,是否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关税金。
(八)其他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营业外收入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结合固定资产科目,审核固定资产盘盈、清理的收益是否准确计算入账。
(二)结合存货、其他应付款、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科目,审核是否存在营业外收入不入账或不及时入账的情况。
(三)审核无形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注意转让的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
(四)审核营业外收入是否涉及需申报增值税的情况。
(五)审核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注意确认的损益的正确性。
(六)检查政府补助相关原始凭证,结合其他收益、递延收益科目,审核其内容的真实性和依据的充分性,确定入账金额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第十五条 资产处置收益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检查资产处置收益明细项目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的核算内容与范围,是否划清资产处置收益与其他费用的界限。
(二)抽取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的会计凭证,实施截止测试,判断是否存在异常迹象。
(三)重点审核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第十六条 投资收益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根据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明细账与有关凭证及签订的投资合同与协议,审核企业对外投资的方式和金额,了解该企业对投资单位是否拥有控制权,核算投资收益的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根据长期股权投资、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明细账及有关凭证,评估确认资产价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是否计入收益。
(三)根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明细账及其他有关资料,审核企业已实现的收益是否计入投资收益账户。有无利润分配分回实物直接计入存货等账户,未按同类商品市价或其销售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的情形;有无实现收益直接转增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的情况。
(四)对成本法核算下收到收益,应查验并取证被投资单位会计报表、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并审核是否与投资匹配。
(五)审核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所取得价款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是否计入投资收益,有无挪作他用的情形。重点关注企业转让股权收入,是否在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六)审核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向投资方分配,是否按销售和投资或销售和分配处理。
第十七条 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审核企业债务重组收益,是否将企业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金额、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收入。通过查阅重组协议、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等资料进行审核。
(二)审核企业接受捐赠是否按税法有关规定将有关货币性资产及非货币性资产确认收入。是否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审核企业是否将因改组改制或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按规定确认收入。
(四)审核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是否按规定并入总收入,是否发生了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情形。通过查阅销售合同或协议、工程转固试运行时点等资料,结合在建工程、应收账款、货币资金科目进行审核。
(五)审核企业取得的保险无赔款优待,是否按税法有关规定确认为收入。
(六)审核其他除视同销售收入之外税法规定应确认的收入。
第四章成本费用类项目的审核
第一节 成本费用审核的基本方法
第十八条 成本费用审核的一般程序与方法。
(一)评价有关成本费用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二)获取相关成本费用明细表,复核计算是否正确,并与有关的总账、明细账、会计报表及有关的申报表等核对。
(三)成本费用各明细子目内容的记录、归集是否正确。
(四)对大额业务抽查其收支的配比性,审核有无少计或多计业务支出。
(五)与上期成本费用比较,检查是否有重大波动,并查明原因。
(六)会计处理的正确性,注意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 则与税收规定在成本费用确认上的差异。
第二节 成本的审核
第十九条 主营业务成本的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获取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表,复核明细账与总账、报表是否相符。
(二)查阅主营业务成本结转明细表,比较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的口径是否一致,是否符合配比原则。
(三)关注本期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发生额,选取样本检查其支持性文件,确定原始凭证是否齐全、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以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四)获取生产成本分析表,分别列示各项主要费用及各产品的单位成本,采用分析性复核方法,将其与预算数、上期数或上年同期数、同行业平均数比较,分析增减变动情况,对有异常变动的情形,查明原因,作出正确处理。
(五)采购成本的审核。
审核由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构成的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可通过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查验合同、发票、会计凭证等资料予以核实。
审核购买、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各项应缴税款是否完税计入存货成本。可通过合同、取得发票等资料进行查验。审核直接归于存货实际成本的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等采购费用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六)材料费用的审核。
1.审核直接材料耗用数量是否真实。
审核生产成本账户借方的有关内容、数据,与对应的材料类账户贷方内容、数据核对,并追查至领料单、退料单和材料费用分配表等凭证资料。
实施截止性测试。抽查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若干天的领料单、生产记录、成本计算单,结合材料单耗和投入产出比率等资料,审核领用的材料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是否与耗用的相一致,是否将不属于本期负担的材料费用加计本期生产成本,特别应注意期末大宗领用材料。
2.确认材料计价是否正确。
实际成本计价条件下:了解计价方法,抽查材料费用分配表、领料单等凭证验算发出成本的计算是否正确,计算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计划成本计价条件下:抽查材料成本差异计算表及有关的领料单等凭证,验证材料成本差异率及差异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3.确认材料费用分配是否合理。
核实材料费用的分配对象是否真实,分配方法是否恰当。
(七)辅助生产费用的审核。
抽查有关凭证,审核辅助生产费用的归集是否正确。审核辅助生产费用是否在各部门之间正确分配,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准确核算该费用的列支金额。
(八)制造费用的审核。
审核制造费用中的重大数额项目、特殊项目是否合理。审核当年度部分月份的制造费用明细账,是否存在异常
会计事项。选择重要或异常的制造费用项目,检查其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必要时,应对制造费用实施截止性测试。
审核制造费用的分配标准是否合理。必要时,应重新测算制造费用分配率,并调整年末在产品与产成品成本。
获取制造费用汇总表,并与生产成本账户进行核对,确认全年制造费用总额。
(九)审核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的借方红字或非转入产成品的支出项目,并追查至有关的凭证,确认是否将加工修理修配收入、销售残次品、副产品、边角料等的其他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而未计收入。
(十)在产品成本的审核。
采用与存货审核相同的步骤,审核在产品数量是否真实正确。
了解被审核单位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成本核算方法,检查 成本核算方法与生产工艺流程是否匹配,前后期是否一致。约当产量法下,审核完工率和投料率及约当产量的计量是否正确;
定额法下,审核在产品负担的料工费定额成本计算是否正确,并将定额成本与实际相比较,差异较大时应予调整;材料成本法下,审核原材料费用是否在成本中占较大比重;
固定成本法下,审核各月在产品数量是否均衡,年终是否对产品实地盘点并重新计算调整;
定额比例法下,审核各项定额是否合理,定额管理基础工作是否健全。
(十一)完工产品成本的审核。
审核成本计算对象的选择和成本计算方法是否恰当,且体现一贯性原则。
审核成本项目的设置是否合理,各项费用的归集与分配是否体现受益性原则。
确认完工产品数量是否真实正确。
获取完工产品与在产品的生产成本分配标准和计算方法,检查生产成本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以及完工产品之间的分配是否正确,分配标准和方法是否适当,与前期比较是否存在重大变化,该变化是否合理。
分析主要产品单位成本及构成项目有无异常变动,结合在产品的计价方法,确认完工产品计价是否正确。
(十二)合同履约成本的审核。抽查若干合同履约成本,检查其列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算是否正确,原始凭证是否合法。
(十三)审核一般企业以外的其他行业成本,应参照相关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其他业务成本的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审核材料销售成本、代购代销费用,包装物出租成本、相关税金及附加等其他业务成本的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并与有关会计账表核对。
(二)审核其他业务成本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视同销售成本的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审核视同销售成本,是否与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视同销售收入数据的口径一致。
(二)审核企业自己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是否按税法规定作为完工产品成本结转销售成本。
(三)审核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等情形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将实际取得的成本结转销售成本。
第三节 费用的审核
第二十二条 管理费用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计算分析管理费用中各项目发生额及占费用总额的比率,将本期、上期管理费用各主要明细项目作比较分析,本年度各个月份的管理费用进行比较,判断其变动的合理性。
(二)检查明细项目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的核算内容与范围。
(三)将管理费用中的职工薪酬、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额等项目与各有关账户进行核对,分析其勾稽关系的合理性,并作出相应记录。
(四)选择管理费用项目中数额大的或与上期相比变动异常的项目,检查费用的开支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算是否正确,原始凭证是否合法。
(五)审核是否把资本性支出项目作为收益性支出项目计入管理费。
(六)审核企业是否按税法规定列支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并确认计算该项支出金额的准确性。
(七)审核计入管理费的总部经费(公司经费)的具体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核算的金额是否准确。
(八)审核企业计入管理费用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关凭证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九)必要时,对管理费用实施截止日测试,检查有无跨期入账的现象。
(十)涉及到进行纳税调整事项的费用项目,应按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要点进行核对,并将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反映在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表中。
第二十三条 研发费用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获取或编制研发费用明细表,复核其加计数是否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
(二)计算分析研发费用中各研发项目费用的发生额及占费用总额的比率,将本期、上期研发项目各主要明细费用作比较分析,判断其变动的合理性。
(三)比较本期各月份研发费用,对有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的项目应查明原因,必要时作适当处理。
(四)选择重要或异常的研发项目,检查立项等文件资料,检查研发费用列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原始凭证是否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五)抽取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的会计凭证,实施截止性测试。
(六)关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口径。重点关注持续多年的研发项目,将研发支出在发生当期全部计入期间损益,作费用化处理的情况。关注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区分,并将开发阶段发生的研发支出计入资本化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营业费用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审核明细表项目的设置,是否符合营业费用的范围及其有关规定。
(二)将营业费用中的工资、折旧等与相关的资产、负债科目核对,检查其勾稽关系的合理性。
(三)计算分析各个月份营业费用总额及主要项目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并与上一年度进行比较,判断变动的合理性。
(四)计算分析各个月份营业费用中主要项目发生额及占营业费用总额的比率,并与上一年度进行比较,判断其变动的合理性。
(五)选择重要或异常的营业费用,检查营业费用各项 目开支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开支内容是否与被审核单位的产品销售或专设销售机构的经费有关,计算是否正确,原始凭证是否合法。
(六)审核企业发生的计入营业费用的佣金,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七)重新核算或检查由产品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确定其核算是否正确。
(八)抽取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相关凭证,实施截止测试。
(九)涉及到进行纳税调整事项的费用项目,应按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要点进行核对,并将审核出的问题反映在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表中。
(十)其他必要的审核程序。
第二十五条 财务费用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将本年度财务费用与上年度的财务费用及本年度各个月份的财务费用进行比较,如有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
(二)审核利息支出明细表,核实其债务的性质、产生的原因、用途,确认付息债务项目的真实性和核算的准确性。复核借款利息支出应计数,注意审核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三)审核利息支出费用化与资本化的核算是否正确。
(四)分析比较企业计算利息支出的利率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的差异,确认利息支出计价的合理性。对超过金融企业贷款利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关注列支的利息支出是否取得合规发票。
(五)审核利息收入。
1.获取利息收入分析表,初步评价利息项目的完整性。
2.抽查各银行账户或应收票据的利息通知单,审核其是否将实现的利息收入入账。
3.复核财务报表截止日应计利息计算表,审核其是否将应计利息收入列入本期损益。
(六)必要时,对财务费用实施截止日测试,检查有无跨期入账的现象。
(七)关注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注意税会差异。
(八)审核汇兑损益明细表,检查汇兑损益核算方法是否正确,核对所用汇率是否正确。
(九)审核其他子目明细账,注意检查大额金融机构手续费的真实性与正确性。
(十)审核关联企业的利息支出,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十一)其他必要的审核程序。
第四节 营业外支出的审核
第二十六条 营业外支出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审核营业外支出是否涉及税收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重点审核:
1.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2.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3.非公益性捐赠;
4.各项赞助支出;
5.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二)审核营业外支出是否按税法规定准予税前扣除。
1.审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非正常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是否减除责任人赔偿,保险赔偿后的余额是否正确。
2.审核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损失,处理是否正确。
(三)审核捐赠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捐赠数额是否超过税法规定限额。
(四)审核大额营业外支出原始凭证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税前扣除规定的要求。
(五)抽查金额较大的营业外支出项目,验证其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五章 资产、负债和权益的审核
第一节 资产的审核
第二十七条 货币资金的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评价有关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二)获取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查明大额及不正常未达账项,判断收付款情况。
(三)抽查大额银行存款收支的原始凭证,检查原始凭证是否齐全,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等项内容;是否有与被审核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收支事项,应查明原因并作相应的记录。
(四)抽查大额其他货币资金收付记录。检查原始凭证是否齐全、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获取或编制交易性金融资产明细表,复核计算是否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二)了解被审核单位确定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其他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
(三)复核交易性金融资产计价方法,检查其是否按公允价值计量,前后期是否一致。
(四)复核公允价值取得依据是否充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是否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第二十九条 存货的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评价有关存货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二)获取存货明细表,复核计算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报表数及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三)获取存货核算方法说明,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确认存货的总体合理性,对于重大或异常的变动予以关注。
(四)获取盘点汇总表副本进行复核,并选择金额较大、收发频繁等存货项目作为重要的存货项目,与永续盘存记录核对。
(五)关注重大盈亏盘点事项处理是否正确并已获批准,账务调整是否已及时入账。
(六)购发货实行截止性测试。
在存货明细账中选择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若干天的收发记录,审核购货发票与存货入库单、销货发票与存货出库单、记账凭证所列存货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是否一致;收发货日期与入账日期是否一致。
关注调整重大跨年度存货项目及其金额。
(七)存货计价的审核。
1.原材料及外购商品计价的审核。
实际成本计价条件下,应以样本的单位成本与存货明细账及购货发票核对。计划成本计价条件下,应以样本的单位成本与存货明细账、存货成本差异明细账及购货发票核对,并审核成本差异的正确性及差异分摊的合理性。
2.在产品与产成品计价的审核。
实际成本计价条件下,应以样本的单位成本与存货明细账及成本计算单核对。计划成本计价条件下,应以样本的单位成本与存货明细账、存货成本差异明细账及成本计算单核对,并审核成本差异计算的准确性及差异分摊的合理性。
(八)在途材料计价的审核。
核对材料采购总账与明细账余额的合计数。抽查组成材料采购明细账余额的若干在途材料项目,追查至相关购货合同、购货发票并审核采购成本的正确性。
对货已到并应入库但发票未到的材料,审核其暂估金额的合理性及后续发票的取得情况。
(九)委托加工物资的审核。
获取委托加工物资明细表,复核计算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抽查大额的委托加工业务合同,检查有关发料凭证、加工费、运费结算凭证,关注所有权归属,核对成本计算是否正确,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十)与有关账户勾稽核对,并追查至有关资料、凭证,确认是否符合税务处理的有关规定。
审核存货明细账的有关内容,结合营业外支出、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股利、往来账款、营业收入等账户,确认相关项目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第三十条 合同资产的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获取合同资产明细表,复核计算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二)检查相关支持性文件(如销售合同、销售订单、发运凭证等),验证合同资产的确认是否恰当。
第三十一条 持有待售资产的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获取或编制持有待售资产明细表,复核计算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二)抽查持有待售资产的记账凭证,查阅有关合同、协议等资料,确定是否真实,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三)了解持有待售资产的业务内容,判断其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是否恰当。
第三十二条 债权投资的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获取债权投资项目明细表,复核计算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明细账合计数和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结合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与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二)了解被审核单位确定划分为债权投资的金融资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其他使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
(三)检查债权投资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相互重分类的依据是否充分,会计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第三十三条 长期应收款的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分析长期应收款余额构成,了解每一明细项目的性质,查阅长期应收款相关合同协议,了解长期应收款是否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按期收款,检查长期应收款是否真实。
(二)对于融资租赁产生的长期应收款,取得相关的合同和契约。根据合同及协议,检查租赁收款额的每期租金、租赁期和未担保余值等项目的金额是否正确;检查初始直接费用及其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三)对于采用递延方式、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形成的长期应收款,取得相关的销售合同或协议,检查是否满足确认 销售收入的条件;检查合同规定的售价、每期租金、收款期等要素;检查所销售资产在销售收入确认日的公允价值;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有重大融资成分的长期应收款是否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并将差额在合同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第三十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获取长期股权投资明细表,复核计算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明细账合计数和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二)检查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原始文件或其他支持文件(例如,股权投资协议、股东会决议、政府机关的批准文件、权利交接手续、股权支付凭据、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章程、议事规则等)确定投资分类是否正确,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确认是否正确。
(三)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获取被投资单位财务报表,重新计算投资收益,并与被审核单位账面记录核对,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四)对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检查股利分配的原始凭证及分配决议等资料,关注是否存在税会差异情况。
(五)对本期发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增减变动,检查支持性文件,关注是否存在税会差异情况。
(六)检查与股权投资处置相关的合同、发票及其他文件,重新计算相关的利得或损失,确定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第三十五条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获取或编制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明细表,复核计算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结合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与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二)了解被审核单位确定划分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金融资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其他使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
(三)获取股票等账户对账单,与明细账余额核对。如有差异,查明原因并作出记录或进行适当调整,关注股票的持有时间。
第三十六条 投资性房地产的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根据被审核单位管理层的能力和意图,检查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分类和采用的计量属性是否适当,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了解被审核单位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
(二)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选用成本计量模式,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摊销(折旧)政策是否恰当,计算复核本 期摊销(折旧)的计提是否正确。将本期折旧和摊销金额与利润表其他业务成本中的相应数字核对。
(三)获取租赁合同等文件,重新计算租金收入,检查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计算是否正确、会计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租金收入是否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疑难: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能否计算折旧或摊销税前扣除问答10则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检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或控制权。
对各类固定资产,获取、收集不同的证据以确定其所有权:对外购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审核采购发票、采购合同等;对于房地产类固定资产,查阅有关的合同、产权证明、财产税单、保险单等书面文件;对汽车等运输设备,检查有关运营证件等。
(二)检查本期固定资产的增加。
1检查本年度增加固定资产的计价是否正确,关注发票金额,手续是否齐备,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对于外购固定资产,通过核对采购合同、发票、保险单、发运凭证等资料,抽查测试其入账价值是否正确,授权批准手续是否齐备,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如果购买的是房屋建筑物,还应检查契税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检查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及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对于在建工程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检查固定资产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入账价值与在建工程的相关记录是否核对相符,是否与竣工决算、验收和移交报告等一致;对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 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检查其是否已按估计价值入账,并按规定计提折旧。
4.对于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检查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是否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入账,并检查确认价值是否公允,交接手续是否齐全。
5.对于更新改造增加的固定资产,检查通过更新改造而增加的固定资产,增加的原值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是否真实,会计处理是否正确;重新确定的剩余折旧年限是否恰当。
6.对于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增加的固定资产,检查产权过户手续是否齐备,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及确认是否符合规定。
7.对于通过其他途径增加的固定资产,应检查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核对其计价及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法律手续是否齐全。
(三)检查本期固定资产的减少。
1.结合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抽查固定资产账面转销额是否正确。
2.检查出售、盘亏、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是否经授权批准,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检查因修理、更新改造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4.检查投资转出固定资产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5.检查债务重组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转出固定资产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6.检查其他减少固定资产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四)检查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检查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是否满足资产确认条件;如不满足,检查该支出是否在该后续支出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五)检查累计折旧。
1.获取或编制累计折旧分类汇总表,复核计算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
2.检查被审核单位制定的折旧政策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是否享受税法上加速折旧优惠,关注税会差异。
3.复核本期折旧费用的计提和分配。
4.注意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时,有关折旧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查明通过更新改造、接受捐赠而增加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计算是否正确。
5.将累计折旧账户贷方的本期计提折旧额与相应的成本费用中的折旧费用明细账户的借方相比较,检查本期所计提折旧金额是否已全部摊入本期产品成本或费用。
(六)取得暂时闲置固定资产的相关证明文件,并观察其实际状况,检查是否计提折旧,相关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检查无形资产的权属证书原件、非专利技术的持有和保密状况等,并获取有关协议和董事会纪要等文件、资料,检查无形资产的性质、构成内容、计价依据、使用状况和受益期限,确定无形资产是否存在,是否由被审核单位拥有或控制。
(二)检查无形资产的增加。
1.检查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是否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入账,并检查确认价值是否公允,交接手续是否齐全;涉及国有资产的,是否有评估报告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审备案或核准确认。
2.对自行研发取得、购入或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检查其原始凭证,确认计价是否正确,法律程序是否完备(如依法登记、注册及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和有效期);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对债务重组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无形资产,检查有关协议等资料,确认其计价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4.检查本期购入土地使用权相关税费计算清缴情况,与购入土地使用权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三)检查无形资产的摊销。
1.获取或编制无形资产累计摊销明细表,复核计算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检查无形资产各项目的摊销政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与上期一致,若改变摊销政策,检查其依据是否充分。
3.检查无形资产的账载应摊销金额是否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和减值准备后的余额,检查其预计残值的确定是否合理。
4.复核本期摊销是否正确,与相关科目核对是否相符。
5.关注无形资产是否享受税法上加速摊销优惠及摊销的税会差异。
第三十九条 使用权资产的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检查使用权资产的增加,获取相关租赁合同或协议,检查其原始凭证,确认是否符合使用权资产的确认原则。如确认不是使用权资产,应该修改为接受服务;如确认属于使用权资产,审核其计价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二)检查使用权资产的减少。
1.对于因不再使用租赁资产导致的减少,检查使用权资产减少是否与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租赁结束日一致,租赁资产移交手续是否齐全,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对于因转租使用权资产形成融资租赁导致的减少,获取转租合同,检查转租手续是否齐全,判断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三)检查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1.获取或编制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明细表,复核计算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检查折旧年限的确定是否恰当;是否根据租赁的具体情况,已合理选择租赁期或者租赁资产预计剩余使用寿命作为折旧年限。
3.复核本期折旧金额是否正确,与相关科目核对是否相符。当存在减值时,是否按照扣除减值损失之后的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进行后续折旧。
第四十条 应收及预付账款的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获取或编制应收账款明细表,复核计算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结合坏账准备科目与报表数核对相符。
(二)复核应收账款借方累计发生额与主营业务收入是否配比,并与上期相比是否存在差异,如存在较大差异,应查明原因。
(三)计算应收账款周转率及应收账款周转天数等指标,并与被审核单位以前年度指标、同行业同期相关指标对比分析,检查是否存在重大异常,确定对营业收入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 其他应收款的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获取其他应收款明细表,针对报告期内账龄较长的其他应收款,分析账龄较长的原因,判断是否有长期挂账的已发生成本费用的情况,并检查其原始凭证,确认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二)了解重大明细项目的其他应收款内容及性质,进行类别分析,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资金被关联企业(或实际控制人)大量占用、变相拆借资金、隐形投资、费用挂账、或有损失等现象;关注大额其他应收款的交易背景、商业合理性。
第四十二条 预收款项的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获取或编制预收款项明细表,复核计算是否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二)检查预收款项长期挂账的原因,并作出记录,必要时提请被审核单位予以调整。
(三)抽查预收款项有关协议,检查是否及时转销预收款项,确定预收款项期末余额的正确性和合理性。
(四)关注存在预收关联方的款项,了解交易的商业理由,检查证实交易的支持性文件。
第二节 负债的审核
第四十三条 合同负债的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检查合同负债长期挂账的原因,并作出记录,必要时提请被审核单核予以调整。
(二)抽查合同负债有关的销货合同、仓库发货记录、货运单据和收款凭证,检查已实现销售的商品是否及时转销合同负债,确定合同负债结转情况。
第四十四条 应付职工薪酬的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获取或编制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表,复核计算是否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二)检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1.计提是否正确,依据是否充分。
2.检查分配方法与上年是否一致,处理是否恰当。
3.检查发放金额是否正确,代扣的款项、金额是否正确。
(三)检查社会保险费(包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包括养老、失业保险费)等计提(分配)和支付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是否正确,依据是否充分。
(四)检查应付职工薪酬的确认,与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在建工程等相关账项进行核对,确定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五)检查非货币性福利的税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六)检查应付职工薪酬的期后付款情况。
第四十五条 应付账款的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获取应付账款明细表,复核计算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二)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应付账款明细账贷方发生额的相应凭证,关注其购货发票的日期,确认其入账时间是否合理。
(三)检查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的原因并作出记录。
(四)关注应付账款期后付款及发票取得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其他应付款的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获取其他应付款明细表,复核计算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二)关注账龄长的其他应付款,是否属于未计收入款项。
(三)检查应付利息的计算是否正确,复核借款、债券等平均利率(票面或合同利率)并同以前年度及市场平均利率相比较;结合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应付债券、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审核,检查应付利息是否正确。
(四)检查利息支付原始凭证的内容和金额是否正确。
(五)关注董事会或类似机构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第四十七条 长(短)期借款的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检查被审核单位企业信用报告,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应查明原因。
(二)查验长(短)期借款合同或协议,检查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核对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是否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并正确计入财务费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研发支出等相关账户,是否按合同利率计算应付未付利息计入应付利息科目,是否按其差额计入“长期借款---利息调整”。
(三)重点关注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第四十八条 长期应付款的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检查专项应付款的内容是否系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资本性投资项目拨款。检查各项拨款的批准文件,确定专项应付款发生的真实性。
(二)检查拨款项目的完成情况,专项应付款形成资产部分转销的手续是否健全;检查形成资产转销的和未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及拨款结余返还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第四十九条 预计负债的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了解形成预计负债的原因,并与管理层就预计负债的完整性和充分计提进行讨论,以确定金额估计是否合 理,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二)询问有关销售人员并获取被审核单位对产品质量
保证方面的记录、被审核单位销售和实际维修费用支付情况,检查其是否满足预计负债确认的条件。
(三)检查预计负债得以证实时(即损失实际发生时),对实际发生的损失与原预计负债的差额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第五十条 递延收益的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了解政府补助事项,结合与政府补助相关文件及审批资料、其他收益政府补助明细计算表,确认递延收益确认期间是否正确,并核对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二)查阅政府补助相关文件,检查政府补助资金的付款单位和资金来源是否异常,是否与有关批准文件一致。
(三)检查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了解其选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如果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是否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摊计入当期损益。
(四)结合递延收益的政府资金支出情况,确认是否存在资本性支出,相关资本性支出形成的资产的折旧或摊销是否同时需要进行税收调整。
第三节 所有者权益的审核
第五十一条 实收资本的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对于首次接受委托的客户,取得历次验资报告,核实资金到位的实际情况。
(二)收集与实收资本(或股本)变动有关的合同协议、批文、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的决议、最新的公司章程、工商变更登记。
(三)检查投入资本是否真实存在,审阅和核对与投入资本有关的原始凭证、会计记录。
(四)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审查其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五)以实物、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审查其出资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了过户或转让手续。
(六)审核关联交易的债资比例、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等税收处理是否正确。
第五十二条 其他权益工具的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首次接受委托的单位,重点关注期初的其他权益工具,检查原始发生的依据是否充分。
(二)根据其他权益工具明细账,对其大额发生额审查至原始凭证,判断其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是否恰当。
(三)关注其他权益工具的增减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第五十三条 资本公积的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获取并检查与资本公积有关的董事会会议纪要、股东(大)会决议、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检查其相应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判断其分类为资本公积是否恰当。
(二)对本期发生的资本公积的增减变动,查阅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纪要、协议、政府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及其他文件,结合相关科目的审核,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三)关注不同情形下资本公积增减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第五十四条 其他综合收益的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获取或编制其他综合收益明细表,复核计算是否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二)检查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考虑对所得税的影响。
第五十五条 未分配利润的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检查本期未分配利润变动除净利润转入以外的全部相关凭证,结合所获取的文件资料,判断其分类为未分配利润是否恰当,确定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二)关注不同情形下未分配利润增减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第六章 纳税调整的审核
第一节纳税调整项目的审核
第五十六条 职工薪酬支出的审核。
(一)工资薪金支出的审核。
1.工资薪金支出的审核范围包括: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包括企业本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如,基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3.核实工资薪金费用明细表所列的员工是否与本单位签订了用工协议或劳务合同。
4.获取工资薪金费用明细表,并与相关的明细账和总账核对。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审核确定其工资薪金由政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5.将直接人工、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在建工程等账户中的工薪费用入账数与工资分配表进行核对,并审核工薪费用分配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6、核实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本年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本年实际行权时股权的公允价格、本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和数量。
7.审核按税法规定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并对下列已列入工资薪金支出的进行调整:
(1)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2)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3)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4)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5)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6)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7)独生子女补贴;
(8)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9)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职工薪酬支出的项目。
8.企业工资薪金支出按税法的特殊规定进行处理的,其工资薪金的审核涉及下列事项:
(1)审核是否符合有关税法规定适用范围和条件,并获取相关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2)审核企业适用该项税收规定的正确性,并确认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
(二)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审核。
1.审核企业职工福利费是否单独设置账册进行核算,本年度核算的职工福利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列支的金额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退休人员的福利费支出并作出相应税务处理。
2.审核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3.审核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4.审核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审核。
1.审核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职工教育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列支的金额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计提未发放部分并作出相应税务处理。
2.审核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职工教育费中是否包含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而产生的费用。
3.审核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未将其计入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4.审核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是否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是否单独核算,未将其计入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5.审核企业以前年度累计结转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余额。
6.审核企业累计结转以后年度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余额。
(四)工会经费支出的审核。
1.审核企业本年度发生的工会经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列支的金额是否正确,并作出相应税务处理。
2.审核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是否取得合规的票据。
(五)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审核。
1.审核企业是否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查阅保险申报资料清单,审核投保项目的原始凭证,并追查至银行存款对账单,确认保险费支出的金额。
3.审核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是否存在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六)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审核。
1.审核企业是否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为全体雇员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2.审核企业年金计划(方案)是否已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企业年金是否委托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集中委托运营管理。
3.查阅保险合同、清单,审核投保项目的原始凭证,并追查至银行存款对账单,确认保险费支出的金额。
4.审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是否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建立,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补助。提取而未实际发生或不符合规定范围的支出不得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七)其他商业保险费的审核。
1.审核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商业保险,是否属于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2.审核企业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是否属于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
第五十七条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审核。
(一)评价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二)审核企业列支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验证税前扣除金额计算的准确性。
(三)审核以前年度允许税前扣除但超过扣除限额未扣除,结转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金额。
(四)抽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金额较大的项目,追查支出原始凭证及货币资金账簿和会计记录,分析支出的项目内容、用途、数量和金额,审核其是否与企业的业务有关。
(五)审核企业与关联企业签订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符合规定,归集至其他关联方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不超过扣除限额比例。
(六)审核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金额。
第五十八条 捐赠支出的审核。
(一)获取捐赠支出明细表,与明细账、总账核对是否一致。
(二)审核企业前三年各年度发生的尚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三)审核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前扣除的比例、标准和具体金额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
(四)审核企业捐赠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金额是否属于可全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五)审核各项捐赠项目的捐赠书或捐赠协议,并与款项结算情况核对,确认支出已经发生。审核受赠主体是否符合税收规定,是否取得符合规定的捐赠票据、接收函等。
(六)审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的审核。
(一)评价固定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二)核对累计折旧的期初余额并验算计提折旧的计算是否正确。
(三)审核企业固定资产原值计价是否正确,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依据、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是否准确。特别关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逐项审核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四)审核企业本年享受各种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确定当年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税法折旧金额,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
(五)审核企业当年新购进固定资产在税收上是否符合享受一次性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六)审核其他符合税法规定,可以享受税收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
第六十条 无形资产摊销的审核。
(一)获取无形资产明细表,与有关账户、报表相核对,审核年初余额与上年度期末余额是否相符。审核各项资产的应计摊销额是否符合合同、协议和税法有关规定的年限,计算是否正确,是否与上年一致,改变摊销政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审核无形资产的转让是转让所有权还是使用权,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因有效期、受益期提前结束而需转销的情况。
(三)审核企业无形资产成本计价及摊销的依据、范围、方法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计价及摊销金额是否准确。特别关注该项目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审核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四)审核企业外购软件无形资产享受加速摊销的有关情况。
(五)审核各项资产的应计摊销额是否符合合同、协议和税法有关规定的年限,计算是否正确,是否与上年一致,改变摊销政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资产损失的审核。
(一)审核企业当年扣除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会计处理情况。
(二)结合企业的应收及预付款项,逐笔审核坏账损失的原因及有关证明资料,计算金额的准确性。分析坏账发生的合理性,并确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属于债务人破产或死亡发生的坏账,应特别关注所获得财产或遗产清偿是否冲转成本费用。
(三)结合应收款项和货币资金项目,审核取得的相关责任人、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收回的坏账损失是否按规定冲转有关成本费用,相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必要时,向债务人或有关部门函证坏账发生的原因,进一步验证坏账损失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四)审核是否存在应予处理而未处理、长期挂账的待处理资产损溢,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五)审核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发生损失时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否含损失资产涉及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六)获取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损毁或被盗损失明细表,复核计算是否正确,并与明细账、总账余额核对相符。根据损溢原因,审核转销的手续是否完备。审核企业处置发生损失的资产可收回的残值或处置收益。
(七)审核企业当年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中,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会计处理情况。
(八)审核企业当年发生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中,因股权转让形成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会计处理情况。
(九)审核企业当年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会计处理情况。
(十)审核企业当年发生的,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形成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会计处理情况。
(十一)审核特殊行业企业当年增提的准备金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及会计处理情况。
第六十二条 业务招待费的审核。
(一)抽查业务招待费金额较大的项目,追查支出原始凭证及货币资金账簿和会计记录,分析支出的项目、内容、用途、数量和金额,审核其是否与企业的业务有关。
(二)结合其他费用项目的审核,核实是否将业务招待费性质的项目,列入其他费用科目。
(三)结合收入、投资收益项目审核,核实业务招待费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并验证列支限额计算的准确性。
(四)审核企业申报扣除业务招待费提供的凭证或资料是否有效、齐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及有关要求。
第六十三条 佣金手续费的审核。
(一)审核企业发生的佣金的凭证或资料是否有效、齐全,支付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审核企业是否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
(二)审核支付的佣金的金额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验证企业税前列支可扣除佣金手续费的金额。审核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是否如实入账,是否不存在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的情况。
(三)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审核企业是否存在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的情况。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审核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直接作为营业成本扣除。
(六)审核保险企业是否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内控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关注保险企业是否建立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核对以前年度结转扣除金额、本年可扣除金额,以及需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金额。
(七)审核电信企业按照规定比例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否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第六十四条 不允许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
(一)结合成本费用与资产及负债相关项目,审核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剔除了下列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并作出相应的纳税调整。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5.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以外的捐赠及各种赞助支出;
6.为被担保人承担归还贷款担保本息;
7.各种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9.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计提的折旧、摊销的费;
10.未取得合规票据支出;
11.其他不准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
(二)跨期费用的审核。
1.审核企业费用的计算,是否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当期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费用;当期支付的以后期间费用即使款项在当期收付,也不得作为当期费用。
2.对于当期发现的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是否按规定追补扣除到所属年度。
第六十五条 党组织工作经费的审核。
(一)审核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使用是否符合文件规定,是否属于为创新基层党建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制度发生。
(二)核对期初结转本年党组织工作经费金额,审核当年实际发生金额当年是否不超过规定的扣除限额,本年结转次年扣除的金额是否正确。
第六十六条 不征税收入的审核。
(一)审核企业各项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判断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相关规定。
(二)核对以前年度申报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明细,以及减除历年累计支出(包括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后尚未使用的不征税收入余额。
(三)审核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否未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是否未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审核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是否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六十七条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的审核。
(一)审核当年企业重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的会计核算,收集相关资料分析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的相关税收规定。
(二)审核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或企业未发生递延纳税业务,按税收规定确认的所得(或损失)和会计核算确认的损益金额的差异。是否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是否在当期根据要求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
(三)关注享受递延纳税的企业重组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重组业务的合理性和适当性。
(四)审核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金额,以及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适当性,相关资产是否按照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五)境内居民企业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审核企业所属行业、股权激励对象、激励时限等内容是否符合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
(六)审核企业发生资产(股权)划转业务时能否适用递延纳税政策,企业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关联公司之间持股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七)关注适用企业重组递延纳税政策的前期交易,在税收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交易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补缴税款的情况。
企业重组税收策划业务指引——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3.4.2号
第六十八条 政策性搬迁的审核。
(一)审核企业政策性搬迁相关文件证明资料,判断是否适用政策性搬迁的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确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开始和完成年度。
(二)取得企业以前年度申报资料,审核以前年度搬迁损失当期扣除金额。
(三)审核搬迁过程中企业从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 全部货币性和非货币性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收入等。
(四)审核搬迁费用支出,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五)审核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资产处置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六)审核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是否未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七)存在搬迁损失的,根据企业选择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或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审核当期损失金额申报金额。检查企业当年会计核算资料,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收益或损失金额。
第二节 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第六十九条 获取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并与上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有关账表核对是否一致。
第七十条 结合企业利润表和有关账表,审核并确认企业弥补亏损企业类型,根据不同企业类型审核本年度纳税申报前5个年度(8个年度、10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第七十一条 审核并确认企业本年度可以弥补亏损的所得额和在亏损年度以后已弥补过的亏损额以及合并、分立企业转入(转出)的可弥补亏损额。
第七十二条 若企业有境外所得且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审核境外所得弥补本年度前5个年度(8个年度、10个年度)境内亏损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
第七十三条 审核并确认本年度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和可结转下一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第七十四条 对不符合税法规定在税前弥补亏损的,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第三节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的审核
第七十五条 获取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明细表,并与上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有关账表核对是否一致,审核确定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以前年度可以结转抵免的税额。
第七十六条 逐笔审核明细表所列各项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的范围和条件是否正确,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第七十七条 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各项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会计处理。
第七十八条 审核确定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税额。
第四节 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核
第七十九条 区别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一般企业,审核企业是否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确认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第八十条 审核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需报送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符合税务机关管理的有关要求,会计核算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第八十一条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或者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审核确定可加计扣除金额,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第八十二条 审核企业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
第八十三条 审核企业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金额,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审核企业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 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
第八十四条 审核是否有享受加速折旧的研发用仪器设备加计扣除,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第八十五条 审核研发费用的归集和计算是否符合税法及其有关规定,资本化或费用化的划分是否正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第五节 高新技术、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的审核
第八十六条 审核企业是否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条件。审核高新技术企业所需备案的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符合税务机关管理要求,会计核算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一)审核企业在职人员、科研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兼职、临时聘用人员是否全年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二)审核企业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以及不征税收入金额,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三)获取本年度纳税申报前2个年度高新研发费用归集明细表并与上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有关账表核对是否一致;
(四)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或者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审核确定可加计扣除金额,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五)审核确定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条件;
(六)审核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取得减免税金额、审核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
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管理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务风险
2022年度上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通知(内附各区补贴详情)
上海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意见,附各区补贴政策汇总
科技创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局汇总及热点问答
第八十七条 审核集成电路生产、设计企业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审核所需备案的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符合税务机关管理要求,会计核算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一)审核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否是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审核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否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
(二)审核集成电路企业的获利年度,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三)审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是否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四)审核集成电路生产、设计企业的收入指标、研发人员数量、研发费用等核心数据,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要求;
(五)审核以前年度符合集成电路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且已开始享受优惠政策的,是否选择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或选择适用新出台的优惠政策,包括“二免三减半”“五免 五减半”“十免”等优惠政策类型;
(六)审核集成电路生产、设计企业相关资料,确定汇算清缴年度是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七)审核企业相关指标,是否属于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第八十八条 审核软件企业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审核所需备案的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符合税务机关管理的有关要求,会计核算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一)审核软件企业人员构成、研发人员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二)审核软件企业是否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分别审核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规定比例;
(三)审核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的,是否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四)审核软件企业是否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并且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五)审核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并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对于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六)审核软件企业相关资料,确定汇算清缴年度是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七)审核软件企业相关指标,是否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第六节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审核
第八十九条 获取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和计算明细表,并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账表核对一致。
第九十条 区分企业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或“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第九十一条 审核企业境外收入总额是否按照税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境外发生的成本、费用,计算的境外所得、境外免税所得及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是否符合相关税收规定。
(一)审核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是否按照合理比例在境内、境外应税所得之间分摊后扣除。
(二)企业境内所得为亏损,境外所得为盈利且企业已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全部或部分弥补了境内亏损,境内已用境外盈利弥补的亏损不得再用以后年度境内盈利重复弥补。
(三)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各项应税所得,按规定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十二条 审核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
(一)审核居民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时,计算该企业符合规定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五层外国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
(二)审核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以按相关规定计算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三)审核居民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
(四)审核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所得的,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的相关证明资料。
第九十三条 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一)审核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已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二)审核居民企业境外分支机构非实际亏损额未弥补金额和实际亏损额弥补金额、本年发生的金额、本年弥补的金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金额。
(三)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与我国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的,与我国纳税年度当年度相对应的境外纳税年度,应为在我国有关纳税年度中任何一日结束的境外纳税年度。
第九十四条 审核并确认企业本年度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和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的金额是否准确。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 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但不包括:
(一)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二)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三)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四)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六)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第九十五条 审核企业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尚未抵免的余额,企业以前年度和本年未能抵免并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额。
第七节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审核
第九十六条 审核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是否均已纳入汇总纳税范围。
第九十七条 审核相关资料,确定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按照税收规定本年累计已分摊的所得税额;审核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第九十八条 审核确定企业本年度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应补(退)税额。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制订发布。
第一百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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