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请及时做好开票系统升级
发布时间:2023-01-13 福建税务
编者按:2023年1月9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相应提醒广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时升级开票系统,正确开具增值税发票。具体升级事项一起来看一下:
金税盘用户的纳税人:
软件升级后,发票填开界面税率栏默认显示1%征收率,选择商品编码中3%征收率商品开具发票时,票面税率栏自动替换为1%,如果纳税人手动选择3%征收率,需选择使用原因方可继续开票:
小规模纳税人(含转登记纳税人)登录开票软件时,系统提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您在开具发票选择征收率时,请按上述政策执行。”如下图所示: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含转登记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 税率栏默认为“1%”。如下图所示:
选择的商品税率为3%时,系统在开票界面自动转换为“1%”。
特殊情况的开具:
纳税人若遇特殊情况,需要开具税率为3%的发票,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3%,但点击“打印”按钮时,系统会弹出开具理由选择框:“您在2023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若您有特殊情况,需要开具其他发票,请按提示选择相应原因:1.前期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者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2.因为实际经营业务需要,放弃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如下图所示,此时需要选择开具理由方可将该张发票开具成功。
纳税人若遇系统自动静默升级失败,也可访问福建航信智能客服(访问方式:“福建航信”微信公众号--诺诺服务--在线咨询),下载并安装最新版本的开票系统。如下图所示:
纳税人若在升级过程中遇到问题或要咨询相关事项,可拨打福建航信客服电话95113进行咨询。
防伪税控盘用户的纳税人:
服务商百旺金赋发布了升级提醒,请按提醒升级开票系统。
来源:福建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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