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20922110231721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水果蔬菜食用农产品零售购入农户自产自售的农产品是否能抵进项税额?如可抵对个人去税务代开的发票可行吗?还是对主体类型有要求?谢谢
内容:
您好,请问一般纳税人水果蔬菜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企业,购入农户自产自售的农产品是否能抵进项税额?多次打税务咨询电话有的说可以,有的说不可以所以再想次确认下?如果可就与财税(2017)37号文 第二条四款规定相冲突:如可抵对个人去税务代开的发票可行吗?还是对主体类型有要求?谢谢
咨询人:
黄芳
咨询时间:
2022-09-22 11:0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09-23 14:50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有关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发票作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规定按照财税(2017)37号文第二条相关规定进行抵扣;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有关问题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4号规定,可申请普通发票(收购)开具;也可由自然人向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抵扣办法对照财税(2017)37号文 第二条相关规定进行抵扣。关于购进农产品抵扣业务,纳税人可向所在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了解。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拨打广东税务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或进一步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海陵岛经济开发实验区办税服务厅 电话:0662-3892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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