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退费指引
发布时间:2022-01-27 15:58:0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指南》,经市税务局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协商,现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退费事项指引如下:
因缴费人多缴、错缴、重复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可申请退费。
社会保险费退费原则上采取税务机关受理、社保经办机构退还的方式。
税务机关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核验,将退费信息传递给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社保经办机构一般自确认退费次月内将款项退还。
办税服务厅、V-TAX远程可视化办税平台(官方网址:https://nsfw.guangdong.chinatax.gov.cn/zndb/poc/#/login)
序号 |
资料名称 |
报送条件 |
资料形式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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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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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历史缴费明细表(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印章) |
不同统筹区重复缴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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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退休证明材料(包括退休证、身份证、养老待遇核定单),劳动档案出生年月与身份证不一致的,应提供缴费人最早的劳动档案出生年月的证明材料 |
缴费人已退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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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
缴费人与用人单位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包括:有权核定劳动关系部门(劳动仲裁委员会、法院等)出具的书面证明、有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及亲自签名的书面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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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死亡证明 |
缴费人死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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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属于其他情况退费情况的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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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单位账户开户证明或一般账户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退费账户存折(或借记卡))复印件 |
退费账户与原缴费账户不一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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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离职证明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证明需由离职员工签名及加盖单位公章) |
缴费人离职的(证明需由离职员工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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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社保费缴费凭证 |
同一统筹区内重复缴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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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协办函 |
托收单(指《追溯补缴社保费核定表》《追溯变更缴费项目缴费核定表》《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差额年限缴费核定表》等由社保部门出具委托税务部门征收的凭据)核定数据出错的。托收单核定数据出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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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用人单位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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