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20921103510630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租户违约,公司没收租户保证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内容:
我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不动产经营租赁,出租商铺,因租户违约,公司没收租户保证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咨询人:
何小姐
咨询时间:
2022-09-21 10:3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09-23 16:51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如属于价外费用,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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